《大公》記者車牌查冊 獲撤控簽保守行為

2021-06-18 00:00

(星島日報報道)繼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因車牌查冊經審訊後被裁定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六千元後。四十八歲大公報男記者亦於去年八月十五日進行車牌查冊,被控一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案件昨再訊時,控方考慮被告沒有案底,受僱於公司,承認案情經過以及本案屬單一事件,乃同意撤控,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案件,並強調控方的標準和尺度與處理蔡案完全一樣。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撤銷控罪,下令被告以二千元簽保守行為一年及支付堂費一千元。

就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及大公報記者分別涉及的車牌查察案的判刑結果不同,律政司表示不評論個別案件。律政司指出,一般而言,在安排簽保守行為時,犯罪者需要在公開聆訊中承認所犯過錯和接受告誡,然後向法庭承諾守行為。控方決定是否接納簽保守行為時,亦必須考慮一系列的因素,包括犯罪者對有關罪行的態度,例如是否願意悔改等。假若案件中的犯罪者並不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的安排,案件未必適合以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

庭上讀出案情指,網上討論區曾流傳相片,顯示當時大公報記者坐在車牌「WW5399」的車上,車輛停泊在堅尼地城。大公報於去年八月十六日刊登頭版報道,內容稱記者遭神秘私家車跟蹤,並指大公報車輛被車牌「WS7288」的私家車跟蹤,內容又提及兩名大公報記者被立法會議員跟蹤及以粗口辱罵,並向運輸署取得車輛登記證書,大公報刊登相片、車牌、首次登記日及車主姓名。

警方接獲車主投訴進行調查,車主承認曾拍攝大公報車輛,但否認知道車輛由大公報記者駕駛。去年八月十五日大公報男記者黃偉強向運輸署提交查冊申請,查冊目的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此為虛假陳述。

高級檢控官李庭偉庭外被記者追問為何本案以守行為了事,李僅重複「一次事件、無案底、受僱」。記者追問《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同樣受僱,李指蔡玉玲正在上訴,未能透露細節。有記者問及本案以傳票檢控,蔡則以控罪書形式檢控,標準是否一樣,李回應兩者沒有分別,同樣可判罰款及判監,並強調兩案標準一樣。

翻查資料,大公報當時曾發聲明,指去年八月十四日晚大公報記者在香港堅尼地城被時任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和幾名身分不明人士包圍採訪車,粗言辱罵更欲拉記者下車。大公報批評許公然違反政府法例,斥其嚴重踐踏新聞自由,侵犯記者人權和正當的採訪權益。

案件編號:東區傳票三八六六——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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