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女暴動罪成 各判囚32個月

2021-06-18 00:00

(星島日報報道)自前年起反修例示威暴力事件頻生,昨再有兩男一女的暴動案件判刑,其中兩名年輕男子於前年十一月在佐敦一帶分別因放置路障堵路及管有汽油彈被捕,李俊文法官接納兩人在案中非帶領角色,年紀尚輕,只是一時衝動犯案;另名出版社行銷女經理則於前年九月在港島區參與「全球反極權大遊行」被捕,周燕珠暫委法官指其當日全副武裝參與其中,明顯是有準備地參與該暴動。最終三人各被判囚三十二個月。

首案兩名被告為二十四歲地盤工人施英濠及二十一歲兼職印刷廠文員文自強。李官判刑時指,當日理大正發生一連串非法事件,警方早在附近封路,故本案對公眾的阻礙並不大,且只維持了短短二十分鐘。兩名被告雖有與警方對峙,但沒有證據他們有安排、帶領、召集或煽動事件,接納兩人非帶領角色,只是一時衝動犯案。對於施管有的長刀及鐵鎚,李官接納其辯稱只是用來工作。至於文在逃跑時丟棄汽油彈等物,雖然沒有證據顯示他曾使用,李官強調仍有被使用的風險。最終考慮到兩人年輕、沒有案底,僅衝動犯案,且獲家人支持,判兩人分別囚三十二個月。

至於女經理黎曉曈一案中,辯方求情指涉案暴動是突然發生,沒有經過預謀。惟周官不認同,並指被告當日裝備齊全,與逾五百人在現場與警方對峙,以防毒面罩遮擋面容,目的明顯是讓警方難以追查到她。且當日遊行不但未經警方准許,期間更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磚頭,汽油彈為致命武器,可造成人命及財物傷亡,其製作亦須一定的知識及時間。但周官接納事件中沒有警員受傷或財產遭毁壞,相信被告已深切反省,已明白一時衝動犯案的代價,願意承擔後果,最終判其囚三十二個月。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二九四及五六一──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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