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樂士促撤唐英傑律師團隊

2021-06-18 00:00

■江樂士(右)表示,法援署應撤回原訂批出律師團隊,確保公帑用得其所。
■江樂士(右)表示,法援署應撤回原訂批出律師團隊,確保公帑用得其所。

(星島日報報道)首宗《港區國安法》案將於下周三開審,獲法援資助的被告唐英傑前日於高等法院預審時,申請增加兩名義務協助的代表大律師,遭法庭質疑下輾轉放棄申請,沿用原本律師團隊。本報向法援署書面查詢事件回應,事隔兩日至截稿前仍未接獲法援署回覆。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法援署應撤回原訂批出律師團隊,以確保公帑用得其所,亦批評若原有的律師團隊自覺能力不足,最初就不應接下案件,應示意法援署另請高明。

唐英傑去年七月一日涉嫌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向警員,唐英傑獲法援資助,原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大律師劉偉聰及陳碧琪代表,前日向法庭申請增加兩名代表大律師,包括資深大律師祁志及大律師馬亞山,免費義務協助審訊,而祁志只會負責在審訊中盤問控方專家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不會參與審訊的其他部分。

惟法援署表明不同意,而法庭亦直言有保留,關注辯方同時有法援和私人委聘的兩組大狀,會衍生公帑運用和法律責任的問題,及後辯方放棄申請,決定沿用法援署批准的律師團隊,但保留另一位早前已參與本案的義務大律師陳碧琪。

江樂士評論認為同類案件一般應由法援署指示的律師團隊負責整個審訊,獲法援署同意的個別特殊情況下,常見例子包括盤問醫學或精神科專家證人時,律師團隊可額外委聘專家提供意見以助盤問,惟情況少有。江樂士續指如果有律師代表自覺能力不足,最初就不應接下案件,應示意法援署另請高明。江樂士指出如被告獲律師代表免費義務協助審訊,而且被告樂意接受,則法援署應撤回原訂指示律師團隊,以確保公帑用得其所。

二十三歲被告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的審訊,已排期於下周三開審,預計為期十五日。控方早前獲准加控唐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作為恐怖活動罪的交替控罪。

案件編號:高院刑事案件二八〇——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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