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就101集結案判刑 反駁陳文敏對法官批評

2021-06-01 00:00

本年五月三十一日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在電台節目指稱, 涉及前年十月一日之「未經批准集結案件」,由於被告沒有參與當日暴力行為,亦沒有展示出任何煽惑暴力的意圖,而批評法院似乎傾向將其他人引起的暴力事件,一併算到眾被告的頭上,做法不公平;他又認為以二十四個月為量刑起點亦過重,脫離一般大眾的認知。

陳文敏所持的第一個論據,是法庭以二十四個月為量刑起點,屬於過重。事實上, 涉案被告大部分曾任立法會議員,有份於在任期間,協助制定香港的法律,但這班人卻令人失望地去知法犯法, 明知當日是屬於「未經批准集結」,仍然罔顧違法的風險,前往犯罪現場,出現在各大媒體的鏡頭面前,用自己的身分及地位,以「身教」的方式去呼籲公眾去參與是日違法活動,這班人被定罪及判罰,當然是罪有應得的;但受他們的影響及驅使而加入違法行為的公眾人士,卻平白地因而有了一個不會令他們人生更精采的案底,及需面對刑責。

儘管這班人沒有親手於犯案當日行使暴力,但他們該清楚地知悉自二○一九年六月份,一連串反政府暴亂發生以來,每每會發展至暴力的行使、對社會的大肆破壞、縱火,集結的末段或結束後同一天稍後時間才發生的暴力或破壞行為,不等於暴力便與這次集結無關;在現實中,更是由這班所謂「和理非」被告去以所謂的「和平示威」,去掩護暴徒和勇武四出搞事。港英政府年代,香港仍是英國殖民地,當時香港根本沒有西方國家在背後以無形之手推展的「顏色革命」;反之,十一「未經批准集結」案,卻擁有「顏色革命」之實質, 難道適合以罰款港幣五百元了事,以鼓勵泛暴派繼續以相同方式大搞「港獨」? 要是今天法庭仍是以罰款方式去對這種嚴重違法行為,去草草處理,則肯定反而會大肆打擊公眾對法治的信心,誤以為法庭在縱容泛暴派去繼續大搞「港獨」。

況且,所謂的「長期為社會服務」,是作為立法會議員或區議會主席,他們均享有豐厚薪津,名成利就,也絕不是免費服務社會,故不該在此基礎上予以減刑。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第十七條,和平集會的權利,並不能凌駕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 「他人權利自由」,當然包括普羅市民渴求過寧靜生活,及安居樂業的自由。綜合以上種種因素,眾被告根本應該被予以重判,二十四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絲毫並不為過!

陳文敏所持的第二個論點,是法官似無考慮被告個人意圖;他批評法官當日提到,眾被告以為呼籲參與者和平理性非暴力,集會就可和平進行是「天真及不切實際」的說法,背後似乎沒有考慮被告的個人意圖。儘管刑事罪行的基本原則,也是要考慮個人犯罪意圖, 但在十月一日,任何人只要回顧六月至九月份香港發生的連續不斷大規模動亂,尤其是七月一日的立法會被徹底破壞,再加上十一前,泛暴派早已鋪天蓋地在各大媒體 ,大肆宣傳要將這個「國慶日」,變成「國殤日」,要在這天發生死亡或流血;凡此種種,均足以證明眾被告只是將集會的風險「視如不見」及「置若罔聞」, 胡雅文法官對這班人「天真及不切實際」的批評,正是合情合理。

陳文敏所持第三個反駁理由,是其他人行為不應視為被告責任,他也提到今次判決似乎將其他人的暴力行為,一併算到眾被告的身上,因一場公眾集會,總會有參與者來歷不明,有機會有人鬧事,而當日案中被告發起的遊行完結後,灣仔和金鐘一帶的暴力事件,卻一併算成被告的責任,值得商榷。眾被告在遊行之前,理應已知道是次遊行有機會有人會乘機在遊行完結後搞事,但仍堅持在警方反對的情況下,繼續當天的違法行為,要全港市民為他們的一己之私去埋單,胡雅文對這班人予以重判,根本完全符合判刑準則; 對這類違法行為不予以嚴懲,只會助長「港獨」,從而令港人永遠墮入萬劫不復的深淵!這條控罪的最高判刑是即時入獄五年,胡官只是採納了當中的五分之二,作為該案的量刑起點,加上其中的兩位被告更只是獲判緩刑,這根本已是對各被告的最寬大處理。

龔靜儀 執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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