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就101集结案判刑 反驳陈文敏对法官批评

2021-06-01 00:00

本年五月三十一日港大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在电台节目指称, 涉及前年十月一日之「未经批准集结案件」,由于被告没有参与当日暴力行为,亦没有展示出任何煽惑暴力的意图,而批评法院似乎倾向将其他人引起的暴力事件,一并算到众被告的头上,做法不公平;他又认为以二十四个月为量刑起点亦过重,脱离一般大众的认知。

陈文敏所持的第一个论据,是法庭以二十四个月为量刑起点,属于过重。事实上, 涉案被告大部分曾任立法会议员,有份于在任期间,协助制定香港的法律,但这班人却令人失望地去知法犯法, 明知当日是属于「未经批准集结」,仍然罔顾违法的风险,前往犯罪现场,出现在各大媒体的镜头面前,用自己的身分及地位,以「身教」的方式去呼吁公众去参与是日违法活动,这班人被定罪及判罚,当然是罪有应得的;但受他们的影响及驱使而加入违法行为的公众人士,却平白地因而有了一个不会令他们人生更精采的案底,及需面对刑责。

尽管这班人没有亲手于犯案当日行使暴力,但他们该清楚地知悉自二○一九年六月份,一连串反政府暴乱发生以来,每每会发展至暴力的行使、对社会的大肆破坏、纵火,集结的末段或结束后同一天稍后时间才发生的暴力或破坏行为,不等于暴力便与这次集结无关;在现实中,更是由这班所谓「和理非」被告去以所谓的「和平示威」,去掩护暴徒和勇武四出搞事。港英政府年代,香港仍是英国殖民地,当时香港根本没有西方国家在背后以无形之手推展的「颜色革命」;反之,十一「未经批准集结」案,却拥有「颜色革命」之实质, 难道适合以罚款港币五百元了事,以鼓励泛暴派继续以相同方式大搞「港独」? 要是今天法庭仍是以罚款方式去对这种严重违法行为,去草草处理,则肯定反而会大肆打击公众对法治的信心,误以为法庭在纵容泛暴派去继续大搞「港独」。

况且,所谓的「长期为社会服务」,是作为立法会议员或区议会主席,他们均享有丰厚薪津,名成利就,也绝不是免费服务社会,故不该在此基础上予以减刑。根据《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法例第383章)第十七条,和平集会的权利,并不能凌驾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维持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保障「他人权利自由」; 「他人权利自由」,当然包括普罗市民渴求过宁静生活,及安居乐业的自由。综合以上种种因素,众被告根本应该被予以重判,二十四个月监禁作为判刑起点,丝毫并不为过!

陈文敏所持的第二个论点,是法官似无考虑被告个人意图;他批评法官当日提到,众被告以为呼吁参与者和平理性非暴力,集会就可和平进行是「天真及不切实际」的说法,背后似乎没有考虑被告的个人意图。尽管刑事罪行的基本原则,也是要考虑个人犯罪意图, 但在十月一日,任何人只要回顾六月至九月份香港发生的连续不断大规模动乱,尤其是七月一日的立法会被彻底破坏,再加上十一前,泛暴派早已铺天盖地在各大媒体 ,大肆宣传要将这个「国庆日」,变成「国殇日」,要在这天发生死亡或流血;凡此种种,均足以证明众被告只是将集会的风险「视如不见」及「置若罔闻」, 胡雅文法官对这班人「天真及不切实际」的批评,正是合情合理。

陈文敏所持第三个反驳理由,是其他人行为不应视为被告责任,他也提到今次判决似乎将其他人的暴力行为,一并算到众被告的身上,因一场公众集会,总会有参与者来历不明,有机会有人闹事,而当日案中被告发起的游行完结后,湾仔和金钟一带的暴力事件,却一并算成被告的责任,值得商榷。众被告在游行之前,理应已知道是次游行有机会有人会乘机在游行完结后搞事,但仍坚持在警方反对的情况下,继续当天的违法行为,要全港市民为他们的一己之私去埋单,胡雅文对这班人予以重判,根本完全符合判刑准则; 对这类违法行为不予以严惩,只会助长「港独」,从而令港人永远堕入万劫不复的深渊!这条控罪的最高判刑是即时入狱五年,胡官只是采纳了当中的五分之二,作为该案的量刑起点,加上其中的两位被告更只是获判缓刑,这根本已是对各被告的最宽大处理。

龚静仪 执业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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