緘默權地位神聖「無改革需要」
2021-05-23 00:00
江樂士援引二○○四年的案例指,時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馬天敏曾表示,若一名擁有緘默權的人在行使相關權利時,卻在審訊中被用作對其不利的證據並不公平。江樂士提及當年英國進行修例時,曾引起大型示威反對修訂。當時英國政府的管治方針為「嚴打罪案」(get tough on crime),修訂可使被告更易入罪,故有不少選民支持。但香港視緘默權為「神聖」,故沒有逼切需要改革。
大律師龔靜儀不同意修訂緘默權,因有機會出現「冤假錯案」。她指相關修訂有機會令刑事案的被告因行使緘默權,即使證據薄弱仍被判有罪。疑犯在警誡下或因緊張而說錯話增加自己入罪機會;但若保持緘默,又會被控方用作定罪證據,故所有疑犯在被捕後均會面臨「講又死,唔講又死」的困境,並不公道,所以不管被告面對任何控罪,在修例下均會較易被入罪。她強調「寧縱毋枉」雖不完美, 但總比「寧枉毋縱」理想。龔解釋,香港奉行《普通法》,在刑事案中舉證責任一直在於控方。若陪審團可用常理考慮被告為何不作供,有機會令部分舉證責任轉至辯方,從而打破舉證責任在控方的基礎。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強調緘默權是受國際人權公約保障的舉世價值,在一國兩制下仍有存在意義,毋須跟隨英國進行修例。
關鍵字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