緘默權地位神聖「無改革需要」

2021-05-23 00:00

(星島日報報道)英國在一九九四年修訂刑事法律,容許法官就行使緘默權的被告引導陪審團思考,以考慮被告為何不作供。而香港並沒有跟從改革,故香港法官不可就此引導陪審團,因此舉已間接違反被告的緘默權。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以「神聖」(Sacrosanct)形容緘默權在香港的地位,認為無急切需要進行相關改革。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及大律師龔靜儀均同意香港不應就緘默權進行修例。

江樂士援引二○○四年的案例指,時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馬天敏曾表示,若一名擁有緘默權的人在行使相關權利時,卻在審訊中被用作對其不利的證據並不公平。江樂士提及當年英國進行修例時,曾引起大型示威反對修訂。當時英國政府的管治方針為「嚴打罪案」(get tough on crime),修訂可使被告更易入罪,故有不少選民支持。但香港視緘默權為「神聖」,故沒有逼切需要改革。

大律師龔靜儀不同意修訂緘默權,因有機會出現「冤假錯案」。她指相關修訂有機會令刑事案的被告因行使緘默權,即使證據薄弱仍被判有罪。疑犯在警誡下或因緊張而說錯話增加自己入罪機會;但若保持緘默,又會被控方用作定罪證據,故所有疑犯在被捕後均會面臨「講又死,唔講又死」的困境,並不公道,所以不管被告面對任何控罪,在修例下均會較易被入罪。她強調「寧縱毋枉」雖不完美, 但總比「寧枉毋縱」理想。龔解釋,香港奉行《普通法》,在刑事案中舉證責任一直在於控方。若陪審團可用常理考慮被告為何不作供,有機會令部分舉證責任轉至辯方,從而打破舉證責任在控方的基礎。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強調緘默權是受國際人權公約保障的舉世價值,在一國兩制下仍有存在意義,毋須跟隨英國進行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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