缄默权地位神圣「无改革需要」
2021-05-23 00:00
江乐士援引二○○四年的案例指,时任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马天敏曾表示,若一名拥有缄默权的人在行使相关权利时,却在审讯中被用作对其不利的证据并不公平。江乐士提及当年英国进行修例时,曾引起大型示威反对修订。当时英国政府的管治方针为「严打罪案」(get tough on crime),修订可使被告更易入罪,故有不少选民支持。但香港视缄默权为「神圣」,故没有逼切需要改革。
大律师龚静仪不同意修订缄默权,因有机会出现「冤假错案」。她指相关修订有机会令刑事案的被告因行使缄默权,即使证据薄弱仍被判有罪。疑犯在警诫下或因紧张而说错话增加自己入罪机会;但若保持缄默,又会被控方用作定罪证据,故所有疑犯在被捕后均会面临「讲又死,唔讲又死」的困境,并不公道,所以不管被告面对任何控罪,在修例下均会较易被入罪。她强调「宁纵毋枉」虽不完美, 但总比「宁枉毋纵」理想。龚解释,香港奉行《普通法》,在刑事案中举证责任一直在于控方。若陪审团可用常理考虑被告为何不作供,有机会令部分举证责任转至辩方,从而打破举证责任在控方的基础。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则强调缄默权是受国际人权公约保障的举世价值,在一国两制下仍有存在意义,毋须跟随英国进行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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