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公帑須用得其所 法援署須加強把關

2021-05-13 00:00

近日有傳媒踢爆年資不足大狀以所謂「免費」任副手的方式,去「走捷徑」接辦法律援助署(簡稱“法援署”)案件。自二〇一九年六月開始的反政府暴亂以來,超過二千宗被檢控案件相繼被帶上法庭;儘管大律師公會逾一千五百位成員,但有份處理此類反修例案件的大律師人數不足5%。基本上,法援署的大律師名單必須具有不少於五年的執業經驗;有年資不足的大律師為了有份參與接辦反政府暴亂案,竟向法援署表明以「義務」性質,跟隨資歷較深的大狀出戰,擔任其「副手」,然後從「612基金」收取專業費用,去藉此累積上庭經驗。

多年以來,法援署的委派律師制度備受各界抨擊,對公帑把關不力。基本上,法援政策要確保所有符合《法律援助條例》(香港法例第91章)(以下簡單《條例》)規定兼具備合理理據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由於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任何人士在成功獲批法援前,必須同時通過《條例》規定的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而獲批法援的人士,可自行提名律師及/或大律師作為其法律代表。法援署亦曾公開表示由於其「按受助人利益至為重要」的原則行事,故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則該署會充分尊重和不會拒絕有關提名;因此,即使獲提名者未達《法律援助律師手冊》中就有關類別案件所訂的年資及辦案經驗要求,法援署仍會按受助人的意願去委派。有目共睹的,是次做法對其他具相當資歷的律師或大律師不公平,也助長法律界形成特定的「經濟圈」。

在現實中,上述的5%慣常地接辦反政府暴亂案件的大律師,便已利用了此法援漏洞,成功地打造了一個法律「經濟圈」。在公立醫院看醫生或做手術,病人是否享有選擇醫生的權利? 公立醫院是特區政府用公帑去支付的,由那一位醫生去替個別病人看症或動手術,完全根據院方的安排,堪稱合情合理,病人如果要選擇醫生,便理所當然地必須自費改往接受私家醫院或診所的服務。同樣地,既然法援署也是接受特區政府資助的,又豈有慷納稅人之慨的道理,及使法援機制淪落為個別法律「經濟圈」的「提款機?法援署在考慮個別法援申請人的指定代表律師或大律師之權益時,是否有顧及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為了堵塞法援機制上的漏洞,指定代表律師或大律師的制度應該予以廢除。

既然「612基金」財來自有方,享有經濟能力去支付年資不足的大律師的專業收費,法援署遇上這情況的正確做法,是應該將該受助人的援助撤回,因612基金大可出資去支付年資較深的代表大狀的費用。如此一來,獲公帑資助的法援服務定可更公平地分配予有需要人士。 同一位受助人可同時享有法援及612基金的資助,根本是資源重疊,既有612基金去提供法律支援予受助人,由法援署用公帑代表受助人自可省卻! 如由「612基金」出資為被告聘請代表大律師,不管受助人同時聘用多少位代表大律師,也與納稅人無關,亦毋須由公帑去「埋單」。法援制度的本意是好,但絕對不能被任何人濫用,或淪為任何「經濟圈」的「提款機」。

法援制度的本意是以公帑委派大狀協助無經濟能力的被告辯護,法援署在審批的時候,本該也要考慮案件的勝算。以由大律師公會主席、資深大律師夏博義代表的「爆眼少女」K挑戰警方拿取其醫療報告的合法性案件為例,用的便是納稅人的金錢。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高等法院上訴庭頒下判詞,駁回K司法覆核上訴,並下令K支付警方訟費。

上訴庭在判詞中強調,警方之拒絕向K提供手令副本一事,並無妨擾她向法庭申請命令禁止其私隱權被侵犯。上訴庭更一針見血地直斥,K卻就被拒提供手令副本一事申請司法覆核,有關申請則實屬「濫用司法程序」,上述「濫用司法程序」 的猛烈批評,堪稱是對法援署的審批制度及K代表大律師夏博義予以「當頭棒喝」, 法援署當初是基於甚麼理據去批出法援予K?夏博義貴為大律師公會主席,為何竟置「法律公義」於不顧,而去「濫用司法程序」? K要付訟費予警方,埋單的是香港納稅人,夏博義成為了案件的唯一贏家, 專業收費「袋袋平安」。 對於如此不公的情況,法援署及夏博義均有責任向公眾作出交代,法援署內部捍衛公帑不力的官員也該因此被問責。

龔靜儀

執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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