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咖啡師縱火暴動罪成囚四年半

2021-04-15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二十六歲女咖啡師於前年九月二十二日晚上,兩度把雜物丟入由示威者所起的火堆中助燃,事後欲乘坐私家車離開,惟車輛遭到警方截查。她經審訊後被裁定縱火罪及暴動三罪罪成。主審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暴動為嚴重罪行,雖然被告事前沒有詳細計畫,惟案發現場火光熊熊,被告的行為可能會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案情嚴重,乃判被告入獄四年半。

姚勳智法官判刑時指,從事發時的影片可見,當日的暴動並無經過詳細策劃,但仍有逾百人在旺角警署外非法集結,有人向投擲磚頭及用雷射筆照向警方,並在警員多次警告後仍不願散去。當時更有示威者在附近的恒生銀行縱火,被告分別將植物及紙皮投進火堆助燃,令現場火光熊熊,對在場人士構成潛在傷害,可見本案是嚴重的暴動。

姚官最終就暴動罪以五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就兩項縱火罪各以四半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考慮到被告在審訊期間對案情沒有太大爭議,故將各控罪分別下調至四年半及四年,再因兩次縱火行為是一連串地發生,批准各刑期同期執行。

被告蕭樂婷,被控於前年九月二十二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西行)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縱火和參與暴動。她另被控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管有一個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惟受審後被裁定無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患有抑鬱及焦慮症,須長期覆診,因而對她的判斷力或有些許影響,令她較容易衝動犯事。辯方隨即呈上二十多封求情信指,被告樂於助人、有愛心及工作勤奮,平日愛做義工。另希望法庭能考慮到當日事件沒有經過周詳計畫,被告亦非領導者,示威者除了縱火外沒有其他暴力行為,且事件中沒有警員受傷而輕判。

被告的男朋友聞判後,向犯人欄內的被告大喊:「等你出嚟,我哋結婚」,說罷與被告的父親相擁而哭。其父親更痛哭大喊:「政府無良啊,大好青年」,「無咗家庭支柱,我靠佢㗎啦」,需要親友在旁安慰。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三三四——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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