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惑投白票違法 最高可判監三年

2021-04-14 00:00

(星島日報報道)長逾五百多頁的選舉改制條例草案內容昨日出爐,修訂內容涉及八條主體法例及二十四條附屬法例。大部分修訂內容已在早前人大宣布的決定中有所提及,惟獨新增一項建議是修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以規管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的行為,最高可被判監三年。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解釋,向公眾播影片、發電郵、在屋外掛條文等煽惑行為都屬犯法。

林鄭月娥昨日在記者會上指出,《二〇二一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修例草案》內容複雜,共需要修訂八條主體法例,其中五條涉及內容較多,包括《選舉管理委員條例》、《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其餘需輕微修訂的是《高等法院條例》、《終審法院條例》及《旅遊業條例》,另外還要修訂二十四條附屬法例。

當中最矚目是修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以規管操縱或破壞選舉的行為,加入兩項新罪行,建議訂明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即屬干犯非法行為;任何人故意妨礙或阻止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即屬干犯舞弊行為。如被控人在罪行發生時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即為免責辯護。

條例亦定義「公開活動」包括以下三種情況︰向公眾作出的任何形式的通訊,包括講話、書寫、印刷、展示通告、廣播、於屏幕放映及播放紀錄帶或其他經記錄的材料; 可由公眾觀察到的任何行徑,包括動作、姿勢及手勢及穿戴或展示衣服、標誌、旗幟、標記及徽章;向公眾分發或傳布任何材料。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解釋,向公眾播影片、發電郵、在屋外掛條文煽惑他人投白票,及以電子形式發布都屬犯法;一旦違例最高會被判監三年。她強調,作為公民有責任和權利投票,呼籲市民參與選舉和投票。

林鄭月娥稱會尊重選民的選擇,但如果有人在選舉期間煽動選民集體去做一些行為,則可能觸及破壞、操縱選舉,兩者有明顯分別。她續指,修例是源於《基本法》附件一及二,為防止有人操控選舉,根據過往選舉經驗認為有需要作出此修改。她強調,相關條文列明禁止任何人在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閉門的情況不會受監管。至於政府會否將投白票率或投票率高低視為民意指標,林鄭表示,投票率受很多因素影響,不應簡易地認為投票率高便一場公平公正、成功的選舉。

被問到規管投白票行為是否政府保住面子的手段,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稱,當局留意到社會上有人作出這方面的行為嘗試破壞選舉,令選舉公信力下降,所以針對這行為依法規管;但強調投票率高低有不同的影響因素決定,不會以此衡量選舉的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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