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惑投白票违法 最高可判监三年

2021-04-14 00:00

(星岛日报报道)长逾五百多页的选举改制条例草案内容昨日出炉,修订内容涉及八条主体法例及二十四条附属法例。大部分修订内容已在早前人大宣布的决定中有所提及,惟独新增一项建议是修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以规管任何人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废票的行为,最高可被判监三年。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解释,向公众播影片、发电邮、在屋外挂条文等煽惑行为都属犯法。

林郑月娥昨日在记者会上指出,《二〇二一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修例草案》内容复杂,共需要修订八条主体法例,其中五条涉及内容较多,包括《选举管理委员条例》、《立法会条例》、《区议会条例》、《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其馀需轻微修订的是《高等法院条例》、《终审法院条例》及《旅游业条例》,另外还要修订二十四条附属法例。

当中最瞩目是修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以规管操纵或破坏选举的行为,加入两项新罪行,建议订明任何人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废票,即属干犯非法行为;任何人故意妨碍或阻止另一人在选举中投票,即属干犯舞弊行为。如被控人在罪行发生时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即为免责辩护。

条例亦定义「公开活动」包括以下三种情况︰向公众作出的任何形式的通讯,包括讲话、书写、印刷、展示通告、广播、于屏幕放映及播放纪录带或其他经记录的材料; 可由公众观察到的任何行径,包括动作、姿势及手势及穿戴或展示衣服、标志、旗帜、标记及徽章;向公众分发或传布任何材料。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解释,向公众播影片、发电邮、在屋外挂条文煽惑他人投白票,及以电子形式发布都属犯法;一旦违例最高会被判监三年。她强调,作为公民有责任和权利投票,呼吁市民参与选举和投票。

林郑月娥称会尊重选民的选择,但如果有人在选举期间煽动选民集体去做一些行为,则可能触及破坏、操纵选举,两者有明显分别。她续指,修例是源于《基本法》附件一及二,为防止有人操控选举,根据过往选举经验认为有需要作出此修改。她强调,相关条文列明禁止任何人在公开活动煽惑他人不投票,闭门的情况不会受监管。至于政府会否将投白票率或投票率高低视为民意指标,林郑表示,投票率受很多因素影响,不应简易地认为投票率高便一场公平公正、成功的选举。

被问到规管投白票行为是否政府保住面子的手段,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衞称,当局留意到社会上有人作出这方面的行为尝试破坏选举,令选举公信力下降,所以针对这行为依法规管;但强调投票率高低有不同的影响因素决定,不会以此衡量选举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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