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若海指《公安例》合憲 遊行集會自由須受限制

2021-03-12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壹傳媒黎智英與民主派等七名人士被控於前年八月十八日兩項明知而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控罪受審,周三被裁定表證成立。眾被告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均表明不自辯,亦不傳召辯方證人。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作結案陳詞,引用二〇〇五年終審法院在梁國雄案中已裁定《公安條例》合憲,辯方觀點如遊行集會自由的限制不合比例等,一律早已被終院判決排除,本案屬區院案必須跟從,被告不能重新爭拗。余若海今早將於灣仔區域法院完成陳詞,隨後由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緊接。

余若海陳詞多次引用二〇〇五年梁國雄就《公安條例》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例判詞,反駁辯方觀點指憲法制度層面刑事化,對和平遊行集會自由構成不合比例的限制,認為判詞中早已排除此說法,未經批准集結刑事化做法合憲。余若海引述辯方區別和平集結及暴力集結,反駁指遊行集會自由非絕對,應有所限制,和平集會非行使集會自由唯一要求,遊行集會須合乎人權,亦須合乎法律。

余若海再引述辯方觀點指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可判監五年,刑罰過重,同樣不合比例地限制了人民集會自由。余若海反駁指,終院判決仍然認為條例整體而言合憲,刑罰設計用以平衡人民遊行集會自由及廣大社會利益,並引述二〇〇〇年立法會檢討條例時時任議員包括本案被告李柱銘、吳靄儀及何俊仁發言,探討立法原意,說明五年監禁並非過重。在席的李何不禁莞爾。

余若海另引述辯方抗辯理由,反問大規模群眾由銅鑼灣遊行至中環,沿途一直和平,為何需要設通知或限制,余若海反駁指,前年多有和平集會演變成暴動,辯方說法倒果為因,和平集會及暴力示威非簡單二元對立,最終和平遊行只是結果,而期間一直有潛在風險發生暴力事件,刑罰和限制等正為了阻止暴力事件發生,阻嚇群眾,又認為無證據顯示五年監禁最高刑罰帶來了寒蟬效應。

余若海又引用普通法常用的「相稱性檢驗(Proportionality Test)」四部曲,指《公安條例》中限制人民遊行集會自由具正當目的,目的與限制具合理連繫,必要且合乎比例,能通過相稱性檢驗。余若海反駁辯方指條例目的在保障公眾秩序,不止保障公眾活動的警方通知制度,既正當亦合理地連繫,而終院二〇〇五年梁國雄案判決早有定論。

余若海最後反駁辯方比較《公安條例》各罪行刑罰,指罪行性質各異,辯方忽略其共同目的均為保障公眾秩序,雖然未經批准集結罪行不涉暴力元素毋須證明,惟判刑時裁判官可加入相關考慮,並依每宗案件具體情節定斷,五年監禁最高刑罰只是給予裁判官廣闊空間去量刑。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五三六——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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