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愛國者治港」精準錨定香港選舉制度改革

2021-03-06 00:00

二○二一年三月四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議程正式發布,第七項為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的議案。一石激起千層浪,香港選舉制度改革終於在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議事日程上塵埃落定。結合去年的國安立法,今年的涉港立法主題是選舉安全,是「愛國者治港」根本原則在選舉制度體系中的全面準確落實。

中央判斷,香港各種政治社會亂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於沒有落實好「愛國者治港」,公職人員缺乏政治忠誠度,甚至出現了一大批反中亂港分子鑽入特區治理架構,從內部從事「顏色革命」和顛覆性活動。香港政治生態尤其是選舉生態已被內外反對勢力嚴重污染和破壞,極需正本清源、回歸正軌,惟促進解決這一問題只能依靠中央,特區自治能力的局限性和制度缺陷導致本地治理行動難以奏效。基於此,中央再一次擔起「一國兩制」基礎立法者和最後責任人的角色。

檢討往事,香港選舉制度改革確實已逼在眉睫。二○一九年,香港發生修例風波,反對派提出「五大訴求」,追求完全自治以及顛覆特區憲制秩序。作為這場極端社會運動的後遺症,在二○一九年底的區議會選舉中,大量黑暴分子輕易通過提名審查並當選,奪取區議會主導權,而他們的極端政治主張與行為未能在本地選舉法律中得到有效識別和規制。現行香港選舉制度存在不少漏洞,無法確保「愛國者治港」及「一國兩制」的制度安全。鑽進香港管治體系內部展開顛覆性活動,成為香港反對派在社會運動之外的「民主」路線圖,戴耀廷將之概括為「真攬炒十步」。

因疫情原因推遲一年的立法會選舉預期將在今年九月重啟,中央能夠承受類似區議會「變天」的政治代價嗎?「一國兩制」能夠允許「非愛國者」特別是反中亂港勢力通過現行選舉程序奪取特區管治權嗎?一個完全自治甚至追求「港獨」的香港,還是「一國兩制」初衷範疇的香港嗎?這些事關「一國兩制」生死存亡的重大挑戰正擺在中央和特區政府面前。對這些問題的回答與相關的法律行動,構成了二月二十二日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講話的主旨。解決這些棘手問題的政治金鑰匙被確定為「愛國者治港」,而具體的制度突破口即為香港選舉制度。

夏寶龍講話是從最高領導人習近平一月二十七日聽取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工作彙報時的一個重要論斷開始的:「要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必須始終堅持「愛國者治港」。」這一論斷實質上是對鄧小平有關「愛國者治港」經典論述的重申與發展。1980年代,鄧小平親自設計「一國兩制」並領導制定香港《基本法》,提出「港人治港」存在界限和標準,即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愛國就是「一國兩制」這一完整憲制形式中「一國」的核心要素。如果香港的高度自治由「非愛國者」掌控,如果香港走上反中亂港的顛覆性政治道路,就不僅沒有香港的持續繁榮穩定,也將直接危害國家的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因此,確保「愛國者治港」就是確保「一國兩制」內在融貫、行穩致遠的關鍵。

「愛國者治港」,就其法律標準而言,最為關鍵的就是對愛國者的界定。在夏寶龍的講話中,「愛國者」是在與反中亂港者行為的比較中凸顯自身核心內涵的。就其客觀標準而言,愛國者需要具備三個標準:其一,必須真心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其二,必須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和特區的憲制秩序;其三,必須全力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這三個標準是「一國兩制」框架所保護的核心法益,從國家利益到國家制度再到香港利益與制度。

愛國者所「愛」之物,乃是「一國兩制」所認知、保護與促進的對象。「一國兩制」的行穩致遠,就是為了國家與香港核心利益和制度的保護和發展。當香港本土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以破壞這些利益和制度為目的開展顛覆性行動時,國家就必須承擔起保護性的制度建設責任。

落實到香港選舉制度上,是對「愛國者治港」首要和源頭性的制度落實。香港實行「一國兩制」下的民主選舉制度,行政長官和立法會依法按照民主選舉方式產生。

選舉是產生香港管治權之行政與立法分支的主要制度機制。故香港選舉制度就不是簡單的自治範圍內的事務,而是關乎「一國兩制」制度安全與管治權安全的國家事權。在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的香港特區憲制秩序中,國家享有「一國兩制」制度的創製權,不僅可以創立特區,還可以決定特區實行的相關制度。由中央主導香港選舉制度改革,符合「一國兩制」基本精神與憲制秩序要求。同時,香港本地也具有憲法和《基本法》上的職責配合中央決定展開本地選舉法例的制定或修訂程序,從而上下聯動完成本次選舉制度改革,為香港未來的多場選舉提供真正符合「愛國者治港」要求的選舉制度框架。

這是一次對香港民主制度基礎的關鍵性檢討與更新,是香港民主發展進程中的制度里程碑。而「愛國者治港」充當的,正是這場選舉制度改革的「安全閥」。我們期待中央理性而負責任地主導立法與決定,為香港選舉制度乃至整個政治秩序的檢討優化帶來權威指南和光明依據。

田飛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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