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修例区议员须宣誓 违例者DQ 五年不得参选

2021-02-24 00:00

港府解释《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图中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衞。
港府解释《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图中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衞。

(星岛日报报道)政府昨日公布落实公职人员宣誓要求的修例工作进度,并介绍《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内容。草案列明区议员需要宣誓,如有人违反誓言等,建议由律政司司长提出法律诉讼,法庭有裁决前议员需暂停职务,若被裁定因宣誓无效及违反誓言等被取消资格,有关人士将五年内不得参选。草案并设有界定「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正面清单及负面清单,列出八项违反誓言的行为,包括港独、勾结外国势力等。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衞指,条例无特定追溯期,执行时会视乎实际情况考虑,条例草案预计三月十七日交立法会审议,期望今年第二季完成三读并通过。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建议,修订《宣誓及声明条例》、《立法会条例》及《区议会条例》,其中规定区议员必须宣誓。当中会参照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要求,在《宣誓及声明条例》加入具体的宣誓要求,包括违反宣誓程序,或亵渎宣誓仪式;改动或歪曲该项誓言的字句;宣读与该项誓言的字句不一致的字句;或不真诚或不庄重地宣誓,即可被视为「拒绝或忽略作出誓言」。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

曾国衞指出,今次修例共有六项重点,包括在法例中清楚解释「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准则。当中,政府建议在《释义及通则条例》加入条文解释,并设立正面清单及负面清单,若某人作出或意图作出负面清单行为,则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曾国衞说,清单可以清楚得知有关行为所属性质,当局已因应《基本法》规定、人大常委会解释,以及法庭过往裁决案例尽列情况,但强调仍不能涵盖所有情况,若有新情况,不排除会日后会增减内容。

曾国衞举例,指立法会议员本身有责任审议《财政预算案》,若无差别地反对《预算案》及其他与香港民生、经济利益相关立法审议,明显不符合香港整体利益和效忠特区的条件。至于可否「闹政府及特首」,他说相信特首林郑月娥愿意接受批评,但「闹都有很多方法」,强调需要在互相尊重下作批评,涉及粗言秽语便有失尊重。他补充,政府容许不同政见,但若存心推翻和颠覆整个政权是明显有问题。

政府亦建议,划一由行政长官担任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及区议员的监誓人,并同时为实际操作上提供弹性,让行政长官可以授权认为合适的人代为监誓。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邓忍光说,当局初步建议,由民政事务局局长为区议员监誓,立法会议员则由政务司司长监誓,实际人选视乎特首最终考虑。

至于如何裁定言行有否违反誓言,政府建议由律政司司长根据《立法会条例》或《区议会条例》提出法律程序,法庭有裁决之前,有关议员将被暂停职能和职务,期间议员的薪津安排由立法会及民政事务局再按情况作决定。若因法庭裁定宣誓无效、违反誓言而被取消资格,有关人士由确认有关行为当日起,五年内不得再参选。曾国衞解释,不经法庭审理暂停职务,是衡量议员职务的重要性,如果律政司提出诉讼后,仍继续职务可能影响更大。

为加快相关的司法程序的最终结论,政府同时建议为《立法会条例》第七十三条及《区议会条例》第七十九条的法律程序设立「越级上诉机制」,不服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判决的一方,如取得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的上诉许可,可直接向终院提出上诉。

四年一度的区议会选举,当选者将需要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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