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男女被控串謀暴動脫罪

2021-02-2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警方於前年十月一日國慶日,在灣仔一單位內搜出白電油、布條等汽油彈原材料,以及眼罩、防毒面具等物品,懷疑有人計畫在示威中投擲汽油彈。單位內五名男女及一名懷疑男租客,同被控串謀暴動罪在區域法院受審,主審法官沈小民昨裁定六被告均罪名不成立。沈官指,法庭只會考慮各被告被捕為止的所有證據,控方以當日稍後時間有示威發生,來指控各人串謀參與暴動,屬「後見之明的偏頗」。沈官又認為眼罩及防毒面具是防護裝備,控方將防具說成是攻擊之用,有如推論足球員在比賽前佩戴護脛,是協議參與一項非和平的足球比賽。

六名被告為二十四歲電競選手張浩輝、二十二歲學生胡凱富、二十二歲學生陳子斌、二十六歲文員蘇美莉、十八歲學生李盈莉及二十五歲無業男沈卓勤。首五被告事發時在單位內睡覺,沈則被指為單位租客。控方認為,涉案單位是供示威者儲存物資及休息的地方,並認為六名被告共同協議參與示威及計畫投擲汽油彈。

沈官昨裁決時解釋,串謀控罪須多於兩人協議犯法,但不論是暴動抑或非法集結罪,其共同犯罪元素必須是「至少三人集結在一起」,故即使兩人協議到示威現場,亦不構成串謀暴動或非法集結。若某人沒參與這計畫,但知悉這個協議並協助犯法,都只能視為協助教唆,但並非同謀者之一。

沈官又指,事發時五被告在單位內,但找到的物品數量多於五人,例如有十八部對講機、七個屬於不知明人士的背囊,明顯有更多人使用這單位。該單位在九月二十八日至十月一日出租予一名叫「卓簡深」的人,但業主與他並無直接接觸,並未有就單位出售及清潔情況作供,故不能確定物品會否屬於業主或前租客。加上,該單位明顯是作起居之用,搜出物品都有其日常用途,況且單位未發現任何已製成或半製成汽油彈,故對單位是否儲存示威物資或供示威者休息,實在不能肯定又不能排除。

控方指,該單位租予一名叫「卓簡深」的人,而沈卓勤的名字有其中一個讀音,有機會是他寫英文名時,將姓氏放在名字之後,加上沈曾在單位樓層出現。但沈官認為這理據太薄弱,難以因而將他與單位內的五人扯上關係。沈官則認為,雖然當日較後時間有示威出現,更有人投擲汽油彈,但當時五名被告已經被捕,控方以較後時間發生的事作出推論,是「後見之名的偏頗」。而且,涉案單位內沒有汽油彈製成品或半製成品,甚至連漏斗也沒有。若按照控方的說法,該單位是個休息站,那麼單位內的人到來更明顯是各取所需,難以推論他們為着同一計畫參與暴動。

控方曾要求法庭考慮單位內的黑色衣物、防毒面具、眼罩物品,推斷各人至少曾參與非法集結。但沈官重申,穿黑衣及攜有相關裝備並不一定是暴力示威者。反而在事發日前,警方往往突然腰斬一些合法遊行,並施放催淚彈驅散人群,遊行人士帶同這些防護裝備保護自己,「怎會成為並非和平參與示威人士使用的物品」。沈官認為,若控方將防護裝備說成攻擊之用,「那麼還有甚麼東西不是攻擊性武器?」,並比喻若球員在足球比賽中佩戴護脛,豈非可推斷球員協議參與一項非和平的足球比賽。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九○八、九一八——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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