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雷射筆照警兩罪成
2021-01-30 00:00
郭陳詞指被告吳志軒在警誡下的招認並非講述本案,陳官反駁說法誤導法庭,警員警誡時明言時地人要素,故身分不受爭議。郭質疑雷射光會否被擋風玻璃折射,陳官反駁指不重要,直言法庭不應淪為大律師玩弄專業術語的場所。陳官再駁斥郭曲解犯罪意圖,解釋案中犯罪行為及意圖在同時同地出現,並向郭指出控方毋須證明受害人在襲擊情節中身體被接觸到,亦屬基本刑事法律知識。
陳官指吳在同意事實中承認警員在其身上搜出涉案雷射筆,經專家檢驗屬第三B級別。陳官續指警車上觀察警員誠實可靠,據其所言吳一直在行人天橋上用涉案雷射筆,以打圈方式照向駕駛警車警員的面和眼睛,故吳必然是故意管有雷射筆意圖襲警,故裁定吳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
陳官又反駁質疑指,報稱受襲警員張慶賢如感痛楚理應不走向光源,稱「即使是槍林彈雨,盡責服務市民的警察也不應退縮」。陳官再批評張供詞前後不一,先後稱不肯定是否被照射中眼、沒有照中眼、被照射「直中眼球」感痛楚不適等。雖然吳照射距離長於雷射筆可傷人距離,故不能傷害到警員,張同時有誇大之嫌。吳打圈照射已足以證明他具意圖襲擊當時正在執行職務的張,遂亦裁定吳襲警罪成。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指吳品學兼優,曾贏取乒乓球比賽獎項,熱心社會服務,在家孝順受教,望法庭給予機會改過自新,繼續學業,回饋社會。陳官最後押後判刑,拒絕吳保釋外出等候判刑的申請,並怒斥郭臨場缺席,「唔好講道歉,連解釋一句都無!」,昨日的辯方代表大律師黃浩嵐隨即代郭致歉。案件編號:粉嶺刑事三一四——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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