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暴動罪成判監四年

2021-01-19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前年八月三十日港島區各處爆發示威衝突,其中七名示威者涉嫌在銅鑼灣一帶參與暴動,受審後當中六人獲裁定罪脫。至於餘下的二十五歲運輸工,不獲法庭接納自稱義務救護員為開脫理由,去年底被裁定暴動和無牌管有無線電對講機罪成,昨在區域法院被判囚四年和罰款五千元。法官姚勳智在判辭中形容當日暴動規模甚大,具威脅性。縱使法庭接納被告並沒有使用暴力,但暴動的嚴重性不止局限於個人行為,而是在乎於整個群體所做的事。

姚官判刑時強調,暴動罪乃嚴重罪行, 前年八月銅鑼灣暴動顯然不是突然發生,而且牽涉人數逾三百人,規模甚大。現場參與者部分戴上護甲及頭盔等,還有人縱火和扔汽油彈等,事件維持了約三十分鐘,故當日的暴動是有威脅性的。縱使被告聲稱自己個人沒有使用暴力,但法庭須指出,暴動的嚴重性並不止是個人行為,而須考慮整個群體所做的事。但法庭接納,沒有證據反映被告當日擔當帶領角色,且事件沒有構成人命傷亡。法庭亦考慮到被告承認了大部分案情,故給予他酌情刑期扣減。

辯方資深大律師潘𤋮替被告求情時,引述多封求情信,包括東區區議員徐子見所撰寫的信件,眾人均形容他熱心助人和善良。辯方續指,雖然他過往曾有案底,但已事發多年而且不類同。而且被告在求學時期已參與童軍以及聖約翰急救課程,當中被告曾協助擔任導師。至於被告童年時為資優兒童及患有過度活躍症,適應不到學校生活,母親因此感內疚而患上抑鬱症,被告於是輟學工作以幫補家計,可見他是一名孝順的兒子。

潘大狀續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暴力行為。其身上攜帶的物品並不屬於攻擊性武器,頂多只是個人保護裝備。而且他身處的位置,偏離激進示威者所在的現場。

法官姚勳智去年頒布裁決指,裁定當日集結的人群霸佔道路、在馬路上縱火、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用雷射光射向警方等等行為,足以破壞社會安寧並構成暴動。而罪成被告陳佐豪當日穿黑衣黑褲及護甲,他逃走時更跌出對講機,法庭不信納他僅是義務急救員,故裁定他罪成。

另外,六名被告由於身分和身處地點存有疑點獲裁定暴動罪脫,其中兩人昨向控方申請訟費,但法官以自招嫌疑為理由拒絕申請,而律政司月初已就其中四人的無罪裁決申請上訴,質疑原審法官沒有全面及適當地分析所有相關證據,或錯誤理解涉案事實、或考慮了與案件不相關證據等。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九──二〇二〇。

關鍵字

最新回應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