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港府應向聯合國解說 兩法實施毋礙港人自由

2021-01-03 00:00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於一九七六年開始生效,並於同年適用於香港。《公約》載列了各項基本人權和自由,並訂明各締約國均有責任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貫徹這些權利。而《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訂明,該項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自一八年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公約》提交的第四次報告後,香港無論政治及社會環境均歷經重大轉變,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專資會)冀望特區政府出席聯合國的審議會時,能補充有關資料,讓其他國家清晰明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國歌法》)等全國性法例在香港實施後,並不會牴觸市民享有的自由。

特區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一個在「一國兩制」下享有高度自治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自特區政府成立以來,中央一直按照「一國兩制」原則及《基本法》行事,維持香港的高度自治。即使《香港國安法》及《國歌法》等全國性法例在港實施,並不會影響香港居民依法的權利和自由。

定立《香港國安法》目的是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外國勢力干預香港特區事務的活動,保護的是絕大多數市民的生命財產、基本權利和自由。《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居民根據《基本法》、《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因此,定立《香港國安法》並沒有違背《公約》規定。

《基本法》第四條訂明,特區政府保障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不論社會上持正反雙方意見的市民,均有權利表達自己的意見。但和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一樣,該等自由並非絕對,《香港國安法》便進一步對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時,對有關自由作出限制,亦旨在保障市民大眾的生命財產、令社會恢復秩序。

至於《國歌法》法例所定的罰則只是為防止和懲治部分不當使用或存心侮辱國歌的行為,只要市民大眾沒有不當使用或進行公開、故意及有意圖侮辱國歌的行為,毋須擔心會誤墮法網,不會違反《公約》規定。

加上,國家安全屬中央事務及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屬履行中央的權力和責任,也是對準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是合憲、合法、合情、合理及毋庸置疑的。作為公民,一方面享有受其國家保護的權利,另一方面應有相應責任,不作出威脅國家的刑事行為,國際社會不應採取雙重標準來看待立法事宜。

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恪守尊重法治、理性包容的法治觀、價值觀是香港繁榮穩定的基石。《香港國安法》及《國歌法》大大提高了市民的國安意識及守法意識,且不影響市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專資會建議特區政府於審議會再次向聯合國解說《香港國安法》及《國歌法》的重要性,讓國際社會更準確了解香港最新的實際情況,避免他們有所誤解。

黃偉雄(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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