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狠抨黎智英獲保釋

2020-12-28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獲高等法院批准以一千萬港元保釋回家,等候勾結外國勢力和欺詐兩案排期。《人民日報》發表評論文章,指《港區國安法》條文明確規定,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否則不得准予保釋,而黎智英「極度危險」,卻成為香港以違反《國安法》罪名逮捕的嫌疑人中首個被保釋的人,實在匪夷所思。文章反問,黎智英身負重罪,倘若藉此逃遁或在保釋期間繼續禍亂香港由誰負責,更製圖問香港法院:「你們是不是管轄確有困難?」又引用《國安法》第五十五條指很多香港市民都呼籲,駐港國安公署有法律依據可介入案件。

《人民日報》以「批准黎智英保釋,對香港法治傷害太深」發表評論文章,指黎智英身負多項指控,其中包括因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指控,而《國安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該條款非常明確,「不得准予保釋」是常態,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即法官不是「有理由相信」,而必須是「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不會繼續作惡,才能准予保釋,意味准予保釋是例外,且門檻很高,為的就是防止嫌疑人在保釋期間繼續危害國家安全。

文章形容,黎智英「惡名昭彰、極度危險」,卻成為香港以違反《國安法》罪名逮捕的嫌疑人中,首個被保釋的人,實在匪夷所思,反問如果像黎智英這樣的亂港禍首都可以保釋,還有誰不能保釋?另外又問黎智英身負重罪,倘若借此逃遁或在保釋期間繼續禍亂香港,誰來負責?

對於反對派指對黎智英保釋條件「過於苛刻」,文章批評這是別有用心,又指法官設定的保釋條件幾乎形同虛設,與黎智英對國家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完全不成正比,又舉許智峯及曾志健案為例,「這些慘痛的教訓難道還不足以警醒?」文章形容,黎智英財力雄厚,關係網密布,無論是藏在家中策劃亂港行動,還是棄保潛逃,都不是難事;另外黎智英是一些外部勢力的重要棋子,反華價值很大,外部勢力也有為其逃港提供方便的動機。

除了保釋問題,文章認為黎智英相關案件的司法管轄問題同樣值得審視,並引用《國安法》第五十五條指:「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經相關法律程序,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轄權。文章提出,黎智英不僅在網絡、媒體上公開呼籲外國制裁香港,甚至私會外國政客,凡此種種,難道不足以啟動相關規定?而很多香港市民都呼籲,駐港國安公署完全可以依法果斷出手介入,有充足法律依據。

文章又說,目前香港律政司已正式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要求在等候處理上訴許可期間再度羈押黎智英,期待香港司法機關嚴格落實《基本法》及《國安法》規定,作出正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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