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就《港區國安法》通緝30流亡海外人士
2020-12-28 00:00
據了解,通緝名單上三十人全為香港人,所犯罪行可被判處終身監禁,部分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後,已循各種理由或合法途徑離港,他們大多數身處歐洲、美國和台灣;自本港實施《港區國安法》後,澳洲、加拿大、英國、美國、德國、紐西蘭、芬蘭、法國、荷蘭及愛爾蘭等國,已斷絕與本港引渡協議,估計不太可能被遣送回港。
但今年六月底實施的《港區國安法》第三十七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犯罪,適用本法。」意味符合港人身分的人士,即使身處海外作出違反國安法的行為,仍然受到《港區國安法》管制。
警方指出,自《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截至前日為止,共有四十人,因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與活動而被捕,分別為三十二男八女(年齡由十六至七十三歲),當中包括已流亡海外約三十人。警方回覆查詢指出,不評論個別個案或報道,但譴責任何企圖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警方會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循不同途徑追查所有逃犯的下落,強調通緝人士一旦回港會立即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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