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林早有判監前科 周庭首嘗鐵窗滋味
2020-11-24 00:00
林朗彥曾在一四年反新界東北撥款示威期間非法集結罪,而被判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之後因律政司覆核刑期得直,被改判入獄十三個月,終審法院在二〇一八年卻裁定林朗彥減刑終極上訴得直,獲即時釋放。林朗彥亦曾在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反釋法遊行,擅自將終點更改為在中聯辦外,而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被判監禁十四天,緩刑十二個月。
黃之鋒則因在二〇一四年衝入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被判八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後,律政司覆核刑期成功,黃之鋒被上訴庭下令即時監禁六個月,黃之鋒向終院上訴,又反敗為勝,後恢復八十小時社會服務令的刑罰。黃之鋒亦在二〇一四年佔領運動中的旺角清場期間違反禁制令,阻礙執達主任清場,故被控刑事藐視法庭,案件經審訊後,黃被裁定罪成,並於前年被判入獄三個月,黃經上訴後於去年獲減刑至兩個月。
黃之鋒於本年九月二十四日在前往中區警署報到期間,因涉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與違反《禁止蒙面規例》再次被控,准以現金一千元保釋外出候訊,保釋期間不得離港,昨因「六二一包圍警總案」而遭還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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