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投擲器及集結女文員判囚五月
2020-11-21 00:00(星島日報報道)二十四歲女文員去年八月六日帶同自製投擲器到深水埗參與非法集結,她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攜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嚴舜儀主任裁判官昨指,被告特意自製投擲器,有意圖扔向催淚彈以減輕催淚彈威力,又有計畫地前往非法集結,但考慮到她還柙期間表露悔改及深切反省,被判監禁五個月。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在判刑時指,雖然涉案的非法集結規模較小,但被告自製投擲器來扔走催淚彈,是為了減輕催淚彈的威力,雖然她聲稱是保護街坊,但其行為大大減弱催淚彈的效用,明顯意圖與警方對抗,更何況投擲硬物對人身損害的風險甚高,在考慮到她有計畫預先自製投擲器去參與非法集結等加刑因素,以及她認罪及在還柙深切反省等減刑因素,最終判處即時監禁五個月。
辯方解釋許𢹂帶自製投擲器到場是為了擲走催淚彈,追而保護街坊,故希望裁判官輕判較短刑期好讓許更生。案件編號:九城刑事一九三一——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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