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正研修例 訂處理違誓言機制
2020-11-12 00:00
林鄭月娥昨在記者會上解釋,很多法例可說明「依法認定」的做法,包括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一〇四條關於公職人員宣誓要求的解釋;選舉主任按照《立法會條例》及《選管會條例》裁定提名無效;《基本法》第七十九條提到立法會主席當有議員行為不檢或違反宣誓,在出席議員三分二通過後,可宣布有關議員喪失資格;根據《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七款,律政司司長可對任何以議員身分行事的人,以該人已喪失以該身分行事的資格為理由,在原訟法庭提出法律程序,以及《港區國安法》第三十五條指明,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會喪失參選立法會資格。她強調,並非行政機關「說了算」。
被問到今次人大決定是否「僭建」程序賦權特首DQ議員,而毋須經法院制衡,存在行政獨大的情況,林鄭月娥回應指,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並無賦權行政長官取消議員資格,強調有關決定由人大常委會作出,特區政府只是宣布決定,不是行政機關獨大。
林鄭月娥稱,自人大常委會二〇一六年就「宣誓風波」釋法後,特區政府一直積極研究如何修訂本地法例,包括《宣誓及聲明條例》、《立法會條例》及《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以更好地反映《解釋》就公職人員宣誓的具體要求,包括訂明具體的宣誓儀式、監誓人的安排和違反誓言的處理機制及後果等。她說,特區政府會盡快完成研究和這些法案的草擬工作,希望能夠盡早提交條例草案予立法會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說,立法會議員嚴格按照《基本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是應有之義,議員阻撓立法會及政府正常工作時,應考慮是否有牴觸曾經所作的承諾。至於被DQ人士是否終身不能參選,他表示,若選舉主任認為他們不合資格,相信日後也較難獲確認資格。
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今次人大通過《決定》明確指出經法定程序認定不擁護《基本法》等就會喪失職位,而「依法認定」的具體做法,他認為必須經過有法律效力的裁決,例如選舉主任的決定、法庭在宣誓及聲明條例下的決定、《港區國安法》下刑事定罪的刑事法庭及立法會在《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款下之決定。
他補充,取消議員資格是用不同法例處理不同情況,例如在立法會因違反誓言會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款處理;有關宣誓及聲明問題決定是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處理。而政府無權力DQ議員,香港亦無法例賦予特區政府有任何機制去DQ任何議員,所以如果要根據選舉主任裁決作為事實基礎去取消議員資格,便必須由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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