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綠色環保建築與發展可並存
2020-09-20 00:00政府為鼓勵綠色環保建築,於二○○一年通過屋宇署、規劃署及地政署推出聯合作業指引。主要引入一系列環保設施,例如環保露台、工作平台、加闊走廊及電梯大堂、康樂設施等等。而這些設施可豁免總樓面面積之內 (俗稱「發水面積」)。
若發展商要獲得額外一成的樓面面積,除要獲得「綠建環評」(BEAM Plus) 認證外,根據「指引」,還須符合三大建築設計元素:(一)建築物間距、(二)樓宇綠化覆蓋率、(三)樓宇向後退入。
其中樓宇向後退入的要求,即建築物與街道中心點,最少有七點五米的距離。若不足便須向後移。這對位於巿區面積較少,以及「面長但窄」的地盤,往往很難達到要求。加上市區地鋪價值不菲,旺區更可能高達十數萬。因此發展商計數後,很多時都不願犧牲商鋪面積,去換取一成住宅樓面面積。故此建議政府對少過一定面積的地盤,可豁免向後移的要求,或將樓宇與街道中心距離的要求降低至五點五米(一條行車線連行人路的寬度)。
《土地及建設諮詢委員會》最近亦就環保建築的總樓面面積寬免作出檢討。主要提到建議維持現時一成上限寬免,但必須獲得指定級別的「綠建環評」,才可申請寬免。如項目只得較低級別,則須證明其符合一項或以上的新特定標準,例如綠化應用、長者友善設施和室內自然通風等。
新加建議都能進一步加強及改善綠色環保建築。可是這對發展商來說無疑涉及額外成本。正如前文所講,若吸引不大,財務不可行,發展商其實可選擇不申請一成樓面寬免。事實根據屋宇署於二○一七年發表的《可持續發展報告》,全年接獲二百三十六份建議書,但只有一百二十六份有申請總樓面面積寬免(佔總數五成三)。因而這對政策的本義,希望可透過誘因驅使發展商興建綠色環保樓宇,以改善環境,便有相違。
總括來說,要取得環保建築與發展可行的共贏,政府及業界須努力磋商,研究每項細節的利弊,以達到平衡各方利益的更好方案。
郭偉恩(仲量聯行估價部資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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