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德權:公僕試用期解約乃僱傭問題

2020-08-24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公務員事務局日前向各部門主管發信,表明若正處於試用期的公務員,因懷疑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被捕及遭檢控,可立即終止試用期。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示,相關標準一直存在,今次是釐定清晰的指引,無論有否被起訴,一旦被捕都可考慮終止試用期。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指,公務員須奉公守法、盡忠職守、不偏不倚及政治中立,政府不會縱容姑息公務員違法。

聶德權昨出席電視節目時指,政府對任何處於試用期的公務員,都有行為品格上的要求,若相關人士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被捕及檢控,則其品行、操守及表現並不合適作為公務員,部門首長會啟動終止試用期的程序,而即使沒有被起訴,部門主管亦可按其個案作評核考慮。

聶德權又稱,現行的公務員規例中,已有試用期公務員被評為不合適後,終止試用期的程序,新指引只是更清楚地交代做法及要求。他承認,指引只針對參與非法公眾活動,但就未有解釋不包括所有刑事案件的原因以及指引是否有追溯期。

對於做法會否有違「無罪推定」原則,他強調刑事罪行與僱傭關係是不同概念,起訴等是有關刑事責任,但公務員試用期則是關乎僱主和僱員的關係,而公務員試用期,正是為了評核其有否令人質疑不適合在政府內工作。

張建宗昨發表網誌,提到政府對公務員的要求包括工作表現及行為操守,《港區國安法》要求所有公職人員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公務員須奉公守法、盡忠職守、不偏不倚及政治中立,政府亦不會縱容姑息公務員違法。張建宗又指,所有新入職公務員都需通過試用期,才可獲長期聘用,部門或職系首長一直以來都有責任按照規定,並以嚴格標準評核試用人員的工作表現和品行,確保在各方面均合適的人員才能通過試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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