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法》擬修訂 禁倒掛及隨意丟棄

2020-08-09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國旗法修正草案及國徽法修正草案,提請人大常委會會上審議,前者規定不得倒掛國旗、不得隨意丟棄國旗等。由於《國旗法》和《國徽法》已納入《基本法》附件三,若草案獲得通過,香港須配合實施。

內地報道,國旗法修正草案訂明,不得倒掛或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和使用國旗;不得隨意丟棄國旗;公民和組織在網絡中使用國旗圖案,亦要遵守相關網絡管理規定,不得損害國旗尊嚴。草案同時規定,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回收和處置;在大型群眾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方要把現場的國旗妥善處置。

草案亦規定,在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嚴重自然災害和公共衛生事件造成重大傷亡或者舉行國家公祭儀式時,可以在全國範圍內下半旗致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區或者特定場所下半旗致哀,有關做法明確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決定。

國徽法修正草案則進一步明確限定國徽和國徽圖案的使用範圍,規定商標、產品外觀設計、商業廣告、日常用品和陳設布置等,不得使用國徽和國徽圖案。

由於《國旗法》和《國徽法》已納入《基本法》附件三,草案如獲通過,香港也要配合實施。本港立法會議員鄭松泰二○一六年於立法會倒插國旗和區旗,被裁定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國旗及區旗兩項控罪成立,判罰五千元。裁判官當時指,「玷污」一詞不限於實體接觸式的侮辱行為。

鄭松泰昨日稱,對修訂雖感到莫名其妙,但認為修訂或有助釐清本港法律的灰色地帶,不擔心自己因今次修訂而被取消議員或參選資格。建制派曾提出譴責鄭松泰議案,立法會調查委員會裁定鄭違反誓言和行為不檢,構成譴責理據,惟議案在泛民反對下被否決。鄭松泰早前報名參加現已押後的九月立法會選舉時,曾被選舉主任以此質疑他無意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他當時回覆,就倒插國旗的事件致歉,指經過觀察和反省,認為當年所做的確實不對,承諾改過遷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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