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申覆核區選資格 要求釐清選舉主任權力

2020-08-08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報名參選南區海怡西選區區議會選舉,選舉主任指他主張「民主自決理念」,不符合《基本法》和《區議會條例》的規定,故裁定他提名無效。黃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釐清選舉主任的法定權力,案件昨於高等法院聆訊。代表黃之鋒的吳靄儀大律師指黃之鋒當年回覆選舉主任時,清晰指明「我不主張香港獨立」,但選舉主任卻「亂搬龍門」作出不實指控;代表政府的余若海資深大律師則指,參選人一旦簽署擁護《基本法》的聲明,便不能口是心非,故選舉主任作出調查及決定他是否真誠地擁護《基本法》的行為無誤。周家明法官表示需時考慮,押後頒布書面判詞。

申請人為黃之鋒,兩名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及海怡西選區選舉主任蔡亮。吳靄儀指,是次申請並非要推翻去年海怡西選區區議會選舉的結果,而是挑戰選舉主任裁定黃之鋒提名無效是否違憲,希望法庭釐清選舉主任的權力,以免日後有類同的訴訟。

余若海則認為黃之鋒今次不提出選舉呈請,全因不希望此案像周庭及劉頴匡的選舉呈請案般,讓成功當選的區諾軒及范國威喪失議席,以免黃之鋒當時的「Plan B」林浩波喪失議席。

余指出,《區議會條例》第三十四條明文規定,區選候選人遞交提名表格時,須附有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聲明。而最近生效的《國安法》第六條亦列明,香港居民在參選或就任公職時,應簽署文件或宣誓確認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因此,申請人一方稱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內容只針對立法會選舉,不應引伸到區議會選舉,有關理據並不成立。

余強調,提名表格並非白紙一張,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參選人不能口是心非,一方面簽署聲明確認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一方面又說自己有絕對自由抱持不同政治理念。余舉例指假如某人簽署聲明指自己會居港一年,但簽妥後卻在該年移居新加坡,沒有按聲明行事,便不能以「言論自由」來解釋自己違反聲明屬合理。

吳卻認為簽署承諾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已是充分的表面證明,吳指選舉主任的職權只是確定提名表格附有一份簽妥的確認書,無權自行考慮確認書是否「真誠」簽署。而香港市民有抱持不同政治意見的自由,選舉主任對黃之鋒的政見審查,令黃遭受歧視待遇。

案件編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三四六——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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