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申覆核区选资格 要求厘清选举主任权力

2020-08-08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去年报名参选南区海怡西选区区议会选举,选举主任指他主张「民主自决理念」,不符合《基本法》和《区议会条例》的规定,故裁定他提名无效。黄入禀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厘清选举主任的法定权力,案件昨于高等法院聆讯。代表黄之锋的吴霭仪大律师指黄之锋当年回覆选举主任时,清晰指明「我不主张香港独立」,但选举主任却「乱搬龙门」作出不实指控;代表政府的余若海资深大律师则指,参选人一旦签署拥护《基本法》的声明,便不能口是心非,故选举主任作出调查及决定他是否真诚地拥护《基本法》的行为无误。周家明法官表示需时考虑,押后颁布书面判词。

申请人为黄之锋,两名答辩人为律政司司长及海怡西选区选举主任蔡亮。吴霭仪指,是次申请并非要推翻去年海怡西选区区议会选举的结果,而是挑战选举主任裁定黄之锋提名无效是否违宪,希望法庭厘清选举主任的权力,以免日后有类同的诉讼。

余若海则认为黄之锋今次不提出选举呈请,全因不希望此案像周庭及刘頴匡的选举呈请案般,让成功当选的区诺轩及范国威丧失议席,以免黄之锋当时的「Plan B」林浩波丧失议席。

余指出,《区议会条例》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区选候选人递交提名表格时,须附有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的声明。而最近生效的《国安法》第六条亦列明,香港居民在参选或就任公职时,应签署文件或宣誓确认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因此,申请人一方称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内容只针对立法会选举,不应引伸到区议会选举,有关理据并不成立。

余强调,提名表格并非白纸一张,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参选人不能口是心非,一方面签署声明确认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一方面又说自己有绝对自由抱持不同政治理念。余举例指假如某人签署声明指自己会居港一年,但签妥后却在该年移居新加坡,没有按声明行事,便不能以「言论自由」来解释自己违反声明属合理。

吴却认为签署承诺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已是充分的表面证明,吴指选举主任的职权只是确定提名表格附有一份签妥的确认书,无权自行考虑确认书是否「真诚」签署。而香港市民有抱持不同政治意见的自由,选举主任对黄之锋的政见审查,令黄遭受歧视待遇。

案件编号:高院宪法及行政诉讼三四六——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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