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徒管有棒球棍辣椒油監18月
2020-07-30 00:00
二十一歲被告李育誠被控於去年八月十六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兩枝棒球棍、兩枝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另於同月十七日,於其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枝雷射筆。
蘇官相納涉案大部分物品與被告工作有關,而控方未有直接證據或足夠環境證供證明物品可作非法用途使用。蘇官難以接納被告為何選用容易跣胎、沾塵、難以清洗的辣椒油作驅蟲之用。蘇官重申辣椒油當然可作食用,惟涉案容量達一公斤之多、屬噴霧式,故排除煮食或自衞之用,推斷被告在特定情況下,對超過一個人噴灑,以灼傷皮膚或眼睛。
被告自辯時稱兩枝棒球棍在案發前兩周訂購,但因忙於工作而未能打棒球,蘇官質疑他既然用以打球,為何不一併訂購手套及球,又指若被告過去一年有打棒球,辯方必然會將此有利證據呈上法庭,故否定被告疑點重重的辯解。由於棒球棍具殺傷力、非工程物品,故裁定被告意圖在特定場合揮棍傷人。辯方求情時表示,無證據顯示被告頃刻或即將會使用該些物品,它們本質上亦非武器。辯方續呈上親友、上司等八封求情信,透露被告女友即將分娩,若因本案受罰對其影響甚遠,冀法庭判緩刑了事。
蘇官判刑時強調,辣椒油雖可灼傷眼睛或皮膚,但盡快治療的話理應不致後遺症產生,罪責較輕。但如用棒球棍擊頭可致腦神經受損,嚴重會成為植物人,打中身軀可致骨折,甚至截肢殘廢,故以一年半作量刑起點,考慮到沒有減刑因素,終判囚十八個月。案件編號:粉嶺刑事四二二——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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