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從港區國安法第38條說起
2020-07-22 00:00六月三十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旨在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繁榮穩定。
他們對港區國安法中的無罪推定、不溯及既往、無罪推定、正當程式等諸多保護人權的規定視而不見,卻惡意糾纏於已被世界各國司法實踐公認的刑事司法原則。
香港國安法第38條規定,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這原本僅僅是國安立法關於效力範圍的慣例規定,並無特殊之處,卻在一些人的口中變了味道。
蓬佩奧說,「對香港所有人的安全深感擔憂」,這一條文可能「危害到美國人」。反對派議員塗謹申更是信口開河,稱「日後來港旅遊、轉機的遊客會被國安法逮捕」。還有反對媒體以「一網打盡全人類」為題,極力恐嚇、誤導香港市民。
讓我們來看看港區國安法第38條。此條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告訴了我們適用的前提,必須實施港區國安法規定的犯罪,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針對的就是那些妄圖搞亂香港、搞亂中國的犯罪分子。只要不觸碰紅線,怎麼可能會被港區國安法制裁呢?!
再者,在法律上,第38條又被稱作保護性管轄,或者叫保護管轄權。它是指每個國家都有權對侵犯本國國家和國民利益的行為進行管轄。日常生活中,個人利益受侵犯,尚且可以正當防衞,當國家受到侵犯時,行使自衞權,更是理所當然、天經地義。況且,這一原則早在十九世紀就被歐洲大陸提出,現已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認同,像美國、英國、德國、法國、瑞典、丹麥、瑞士、日本等西方國家的法律中都有這方面的規定。不知道這些國家會不會「危害全人類」?
我想,如果有的話,這個國家肯定是美國。美國不僅有保護管轄,更有臭名昭著的「長臂管轄」。按照美國的「長臂管轄」理念,只要某個公民或者企業和美國發生了最低聯繫,哪怕你只是使用美國的伺服器收發郵件,美國政府就擁有了管轄權。
據暢銷作《美國陷阱》所述,美國便是利用「長臂管轄」為曾經的世界第一能源企業阿爾斯通構建了驚天陷阱,令其不得不支付天價罰單,最終慘被美國通用電氣公司低價收購。
還有,美國指使加拿大當局逮捕華為公司負責人孟晚舟,竟是以其違反了所謂的制裁伊朗法案為由,公然將美國國內法凌駕於國際法之上,置他國國民人權於不顧。何等的霸權主義!何等的威權主義!
沒有港區國安法的38條,美國就會肆無忌憚,到時誰來保護我們香港,誰來維護我們香港市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我們應該清醒、清醒了!
就是現在,美國依然還在打着維護香港自由、民主、人權的旗號,執意出台《香港自治法案》。九大金融制裁措施,兵不血刃。這是要把我們香港推向絕路,斬斷我們香港市民的活路。用心之險惡,昭然若揭。
誰人愛香港,誰人害香港,可知矣。
羅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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