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設立「安全檢查」處理國安法案件

2020-07-07 00:00

國安法公布後,其中一個較為多人討論的情況是香港法院日後應如何處理相關案件。有人認為,若然特首有權力委任指定法官處理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這安排會嚴重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為此,香港應繼續沿用舊有「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方式,挑選法官時按其專業和司法經驗,這樣才能確保審判不受任何外來干預,維持「司法獨立」。

然而,這說法忽略了現時在國安法處理的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個別少數案件或涉及別國的國家利益,這與一般的刑事及民事案件性質不同。為此,我們更要確保主審法官甚至與案件相關的人士都避免受到外界影響,其中一個可行的方法是對法官及其餘相關人士進行「安全檢查」(security clearance)。設立「安全檢查」是由於有關人士在於其工作範疇上會獲得特別的內部及敏感信息,政府必須事先確保相關人士是忠誠、可靠及誠實,避免或會引起的衝突問題和對國家安全的構成潛在威脅。國際慣例上,這一般應用在與國防及公共機構,負責機構會對個人進行嚴格的背景審查,包括過往是否曾到外地居住,親人現居本地或在外地,過去十年甚至二十年的工作及學習資料都要具體披露,並需要提供鄰居及前上司/同事的聯絡資料進一步核實。匯報及審查的詳盡情況將視乎日後將會接觸到的機密資料而有所調整。當中不同國家會將「安全檢查」分為多個級別,如英國分為五個等級。近年來恐怖主義肆虐,英國政府專門設下「反恐安全檢查」(Counter-Terrorism Check, CTC),防止準僱員日後藉職位而不受限制地進入政府部門或商業機構獲得敏感的信息,從而危害國家及社區安全。

在司法領域裏為何需要設立「安全檢查」?一般的案件並未涉及國家安全元素,我們按照平常的司法程序處理應理問題不大。然而,國安法實施後預料會有極少數的個案需要處理,這將衍生一連串現實問題。例如,若然法官需要處理一宗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案件,當中案件與英國有關聯,我們則需要知道主審法官以往是否長期在英國居住,以及是否有近親在英國工作。如主審法官在英國有重要資產,抑或親人在英國的政府部門工作,我們或會懷疑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會否有偏差。進一步看,現實裏或有人為了左右案件而對法官在英的親人作出間接及直接的威脅。為確保法官及有關法庭人員的中立,我們應該考慮對案件相關的司法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維持審訊過程中不會受到任何外來的干預,這與種族、國籍、性別及宗教等因素無關。

「安全檢查」英美等西方國家也非常普遍。最近在孟晚舟一案中,孟的律師需要具備由加拿大發出的「安全檢查」許可權才能處理案件涉及的機密資料,並進行閉門審訊。孟晚舟一案不涉及殺人及嚴重傷人等情況,但由於外國經常擔憂華為科技公司或構成國家安全威脅,令此案件比一般更為複雜。本文無意評論孟案,只表示對法庭人員(包括律師等)進行「安全檢查」的安排並不罕見。

最後,從香港近年的現實情況看,我們如要真正維護「司法獨立」,還要確保處理敏感政治案件的法官、雙方主要律師甚至陪審團的人生安全。今年元旦,香港的高等法院外遭到塗鴉,有人士刻意噴上「法治已死」的字眼及塗上個別法官的名字作出威嚇。這對香港的司法獨立更構成觀感及實際上的威脅,我們更不能坐視不理!

孔永樂(城市智庫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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