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華外籍人士 或被驅逐出境
2020-07-02 00:00《港區國安法》正式實施,其中第三章六節訂明法例效力範圍可包括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分人士,以及在香港特區外所干犯的罪行,另外第三十四條又列明不具有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分人士干犯《港區國安法》可被驅逐出境。
張達明表示,《國安法》條文的「域外管轄權」延伸範圍大,不止針對在香港的行為,全球人士、就算並非香港永久居民,甚至在香港以外的行為,亦可構成違反《港區國安法》。他說法例適用於全球各地的人,超越了國內域外管轄權只適用於中國公民的概念。除非涉案人士終身不踏足中國,否則只要一踏足香港境內或經香港轉機,都有機會被逮捕及檢控。據悉,《國安法》此一條文的目的,就是要阻止海外反華人士將香港作為「反華基地」,這類人士若踏足香港,有可能遭到檢控或驅逐出境。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三章六節第三十八條,不具有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在香港特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區實施法例規定的犯罪行為,都屬違反《國安法》。而第三章五節第三十四條列明,沒有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分人士一旦違反《國安法》,有關法例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另外因任何原因不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可以被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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