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华外籍人士 或被驱逐出境
2020-07-02 00:00《港区国安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三章六节订明法例效力范围可包括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分人士,以及在香港特区外所干犯的罪行,另外第三十四条又列明不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分人士干犯《港区国安法》可被驱逐出境。
张达明表示,《国安法》条文的「域外管辖权」延伸范围大,不止针对在香港的行为,全球人士、就算并非香港永久居民,甚至在香港以外的行为,亦可构成违反《港区国安法》。他说法例适用于全球各地的人,超越了国内域外管辖权只适用于中国公民的概念。除非涉案人士终身不踏足中国,否则只要一踏足香港境内或经香港转机,都有机会被逮捕及检控。据悉,《国安法》此一条文的目的,就是要阻止海外反华人士将香港作为「反华基地」,这类人士若踏足香港,有可能遭到检控或驱逐出境。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三章六节第三十八条,不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在香港特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区实施法例规定的犯罪行为,都属违反《国安法》。而第三章五节第三十四条列明,没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分人士一旦违反《国安法》,有关法例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另外因任何原因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被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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