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光師認管有汽油彈及圖縱火候判

2020-06-16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去年十月中旬的「十八區開花」行動中,二十三歲舞台燈光師於將軍澳堵路期間,企圖點燃汽油彈被捕。他昨於區域法院承認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兩罪,辯方求情時稱被告因社會不公、公義不能彰顯而投身社運,惟還柙期間反思己過,明白到暴力無法解決問題,反而會加深雙方矛盾。法官胡雅文表示需時考慮,將案延至六月二十四日判刑,其間被告還押監房。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強調,被告身處第二層路障內,與路障外的警員有一段距離,且被告僅擬將汽油彈扔向路障,圖阻警方推進,最多只是鹵莽行事,並無意圖危害他人生命,事件中亦無人受傷。辯方亦呈上被告僱主及他本人等八封求情信,當中僱主形容被告富負責感,遇上不公義的事會選擇挺身而出。

另被告透露自中六畢業後曾計畫赴台升學,惟其父因工受傷,母親又患上肺癌,最終無奈放棄機會。惟反修例風波後,面對社會不公,有感公義不能彰顯,被告逼不得已站出來發聲。還柙逾七個月期間,被告明白到暴力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加深雙方矛盾,加上其母於其保釋六天後離世,被告對已故母親感自責,望法庭從輕發落,好讓他繼續照顧相依為命的父親。

報稱任舞台燈光師的二十三歲被告姚少康,承認被控於去年十月十三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外的公眾地方攜有兩枚汽油彈,並企圖用火損壞他人財產或生命。案發當日數百名示威者於將軍澳聚集,且設置路障堵路,直至傍晚將六時半警方到場驅散。六分鐘後,四名於唐明街附近監視的休班警發現被告右手持汽油彈、左手握住打火機,企圖行近正在清除路障的警員並點火,遂上前制服被告。涉案汽油彈其後送往政府化驗所,確定分別內含一百二十及三百三十毫升的易燃液體。案件編號:區域刑事五七——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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