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港區國安法合乎「一國兩制」
2020-06-10 00:00香港回歸二十三年仍未完成憲法責任為基本法23條立法。考慮近年形勢變化,國家安全風險凸顯,社會逐漸陷入暴力不安和動盪中,全國人大於上月高票通過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下稱《決定》),為香港制定國家安全法。此舉可謂情理之中。部分港人不明就裏,感到憂慮和恐懼是可以理解,但卻不用過分擔心。
《決定》在第四點中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放眼已就國家安全自行立法的澳門,執法人員仍為當地司警。由此可見,日後香港在國家安全案件上,同樣可由香港警察及法庭進行執法,審訊和終審的工作,貫徹「港人治港」。
至於《決定》第四點同時提出中央根據需要在港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筆者建議有關常設駐港機構專責提供情報、資訊、意見和培訓,而非跨境執法,免為人詬病破壞「港人治港」。
〇三年,香港特區政府草擬《國家安全法(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為23條立法。當時筆者有份擔任中央政策組非全職顧問及政策組內23條委員會委員,就條例草案與中央政策組其他同事深入探討,也提供了不少意見。根據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提供的資料,並參考了多國例子,印象中最後草擬的法案雖較歐美國家寬鬆,卻不失具阻嚇力,為的是希望讓港人容易接受。
今次在港落實國安法,原是補23條遲遲未能立法之短板,故建議參考昔日條例草案之框架、內容及精神,以為藍本。如條例草案訂明只有職級在總警司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方可授權行使緊急調查權力;又訂明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執法人員必須向法院申請手令,方可搜查或檢取新聞材料,新聞自由將不會受到影響。筆者相信,如能參考這些訂明,可令港人更為放心。
在制定港區國安法條文過程中,除如人大常委譚耀宗所提及可在「中國人大網」收集各方意見外,諮詢及參考基本法委員會成員之意見也非常重要,尤其港方委員會成員,他們不但熟習香港法律,更了解香港實情。此外,港區人大和政協來自社會不同階層與專業,能反映多方聲音,也宜多加聆聽考量。當然,廣泛聽取法律界,工商專業界和學者意見亦非常重要。
筆者相信,世上沒有國家會容許在其國土上有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不少國家憲法都明確規定任何人行使基本權利和自由時,均不得危害有關國家的國家安全。英、美、法、德等國也制定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港區國安立法並不會損害香港市民依據基本法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香港市民只要沒有從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就毋須擔心觸犯國家安全的法律。〇九年,澳門落實《基本法》第23條,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但十一年來卻從沒有人因觸犯該法而受到拘控。法例雖在,但只要不干犯,便毋庸擔憂。
全國人大授權針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這四類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盡快立法,是為了香港長治久安。穩定的社會環境才是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長期發展的關鍵,冀望香港能儘快恢復社會秩序和穩定,市民生活重拾正軌。
容永祺(個人意見)
(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創會會長、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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