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香港大律師公會聲明的邏輯前提不成立

2020-06-04 00:00

香港大律師公會五月二十五日就全國人大授權人大常委會制訂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決定發表了聲明,認為全國人大的決定違反了《基本法》,損害了特區的自治權。理由是:根據《基本法》第18條規定,全國性法律在特區的適用限於特區自治事務範圍外的法律。因基本法第23條規定特區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所以,自行立法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人大常委會不能立法。否則,違反《基本法》規定的第73條立法會行使立法權的規定。針對大律師公會的邏輯提出以下分析。

1.國家安全是全國性事務,不是特區自治範圍

第一,國家安全是全國性事務,不屬於地方性事務,這是世界的通例。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在世界上也是由國家立法,均無例外;第二,在「一國兩制」下,國家安全是否屬於特區自治範圍事務?根據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仍然屬於國家事務。基本法第一條規定,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如果有政治勢力分裂國家,企圖將香港從國家分離出去,按照大律師公會的見解,國家安全事務是特區自治事務,由特區自行處理,中央只能坐以待斃,請問,香港還是不是國家的一部分?國家對分裂國土的行為都不能管理,這樣理解《基本法》不是很荒唐嗎?《基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特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如果有政治勢力反對中央政府對特區管治,顛覆中央政府,煽動叛亂,同樣,按照大律師公會的見解,國家安全事務是特區自治事務,由特區自行處理,中央只能袖手旁觀,請問,香港還是不是中央領導下的地方行政區域呢?中央對顛覆自己政權的行為都不能管理,這樣理解《基本法》不覺得很搞笑嗎?所以,根據憲法和《基本法》,國家安全乃全國性事務而非地方性事務是一國原則決定的,是國家安全事務的屬性決定的,清清楚楚,毫無爭議可言。

2.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和特區的共同責任

第一,根據國家安全是全國性事務的定性,自然決定了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和特區的共同責任。中央代表國家,就有責任維護國家的領土完整和主權的統一。特區作為國家的一部分,一個地方政府也有責任維護國家的安全。如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當然有很多工作需要做,立法只是其中之一的措施。既然國家安全是全國性事務,國家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中央必然有權從國家層面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 第二,考慮到「一國兩制」的需要,中央通過《基本法》授權特區也可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從而履行特區的相應責任。為甚麼《基本法》有這一條規定?因為在通常的情況下,一個國家的地方只有執行國家安全法律的權力,無權制定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這是「一國兩制」特殊性的一個具體體現。但是無論從哪一個角度,也不能由此得出國家安全事務就變成了特區自治事務,中央就無權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的結論;第三,準確理解基本法第23條中的「自行立法」的含義,一方面「自行立法」中的立法權是屬於特區自治權。所以,全國人大的決定中要求特區應該盡快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承擔防止、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相應的責任。另一方面,「自行立法」所要規範的國家安全事項並不是特區的自治事務,既可以由特區法律規範,也可以由國家法律規範。

因此,大律師公會聲明的立論前提就是錯誤的,將國家安全界定為特區自治事務。然後在錯誤的前提上推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就是侵犯了特區自治權、違反了基本法的錯誤結論。基本法的規定和事實正好相反,國家安全是全國性事務,中央管理全國性事務是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職權,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是完全合理合法。

駱偉建(澳門大學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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