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生涉黃大仙暴動脫罪
2020-06-03 00:00
沈官認為控方僅依賴兩位警務人員口供,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確立案情。兩名警務人員均供稱,曾目擊被告衝出傘陣掟磚,並聲稱由目擊至制服被告過程中,期間一直注視着他。沈官坦言,如果以上證供獲法庭接納,已足以裁定被告有罪,但法庭關注的是口供的可信性。
沈官形容示威現場「兵荒馬亂」,警員難以只將注意力集中在一人身上,而且沈官亦接納辯方影片,相信現場曾出現消防車,而且位置「矚目」,惟兩名警員分別否認和對消防車的出現「無印象」。
兩名警員曾憶述拘捕被告經過,但均沒有合理解釋被告頭部傷勢,沈官裁定其中一人作供時說謊。根據被告醫療報告,他送院時頭部淌血受傷,但兩人均稱自己和同僚均沒有毆打被告頭部,其中一員承認以警棍打被告的上半身,但堅決否認打他的頭。其後被告被押上警車,頭部便出現了傷口,顯然傷口是被告被帶上警車期間造成的,但兩人的供詞均無法提供解釋,故削弱了其可信性。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五五—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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