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搶文件案 律政司上訴得直

2020-06-03 00:00

(星島日報報道)社民連成員「長毛」梁國雄於一六年十一月的立法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事後被控藐視立法會罪,裁判官於一八年裁定控罪條文並不適用於檢控立法會議員而令長毛脫罪。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庭昨頒布書面判詞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直指裁判官的決定有誤,《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只是保障議員在會上可以暢所欲言,而非保障議員作出任何擾亂行為均不受法律制裁。由於本案早前因裁判官裁定控罪欠妥而從未開審,上訴庭故下令案件發還至裁判法院重新排期審理。

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中表示,雖然法例保障立法會議員享有絕對的言論和辯論自由特權,但不代表議員在表達意見時能沒有限制地作出任何擾亂行為。時任裁判官嚴舜儀前年裁定對立法會議員有法律程序豁免權,控告議員或會造成「寒蟬效應」,故裁定律政司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去控告長毛在立法會上的不檢點行為並不適合。

但潘官認為嚴官的決定有誤,亦屬錯誤解讀有關條例。潘官強調該《條例》指:「凡任何人在立法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的會議程序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當中「任何人」亦包括立法會議員,故認為藐視立法會罪必然適用於控告議員。

潘官指,雖然立法會本身亦有維持秩序的紀律制裁權力,並有權命令行為極不檢點的議員立即退席,令不遵守規矩的議員不得繼續參與該次會議,但立法會卻沒有懲治管轄權去施以如罰款、監禁等刑事制裁。雖然法庭不應該干預立法會事務,但只有法庭才有懲治管轄權,故立法會內「任何人」干犯刑事控罪亦應由法庭處理。潘官又指立法會議員使用特權時不能侵犯到其他同樣享有特權的立法會議員之權利,亦認為議員特權不應包括任意擾亂立法會的行為。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五二〇——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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