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人大制定《港區國安法》合情合理
2020-05-30 00:00《港區國安法》決定一事近日在香港引發了不小的爭論。我想在此分享一下,過去幾天我在北京參加全國政協會議時,聽取韓正副總理和王晨副委員長關於《港區國安法》決定的講話後,我的個人理解和體會。
從法理上講,《港區國安法》決定是一個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安排,具體包括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該制度制定相關法律。這個決定和香港《基本法》的制定都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憲法第六十二條所賦予的職權之一,所以決定本身並不存在「違反」香港《基本法》或者與其「不一致」的問題。退一步講,即便考慮有些人所稱的該決定「違反」香港《基本法》第23條的問題,我也認為這種說法是片面的,因為從中國法的法理上來講,《基本法》第23條授權香港就維護國家安全自行立法的規定並不代表全國人大沒有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立法的權力。
在《港區國安法》的後續制定方面,韓正副總理和王晨副委員長在講話中提到,香港有自己的一套法律制度,全國人大常委在制定相關法律和執行機制的時候,不會將內地的那一套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照搬到香港,全國人大常委會諮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並嚴格遵守「一國兩制」安排,根據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此外,考慮到《港區國安法》所引起的較大爭議,我相信全國人大常委在《港區國安法》的制定過程中也會廣泛聽取和吸納社會各界的意見。
在《港區國安法》決定中提及的在港設立國家安全機構方面,關於這個機構的類型及其具體職責還有待全國人大常委進行進一步的研究,但全國人大常委後續會就此問題廣泛諮詢意見,而且該機構所涉及的內地因素不應該很多。考慮到香港現行法律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缺失以及執法力量配備的不足,且處理國家安全案件經常會涉及到國家機密,中央政府安排特定人員參與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是完全有必要而且可以理解的。我相信如果有需要設立相關機構,澳門模式或英國模式都是可以參考的方向,無論如何,不會影響到香港的司法獨立和香港法治。
希望廣大市民可以以一個開放、包容的態度去看待這個決定,積極參與為《港區國安法》的制定建言獻策,讓最終出台的法律可以兼顧到維護國家安全以及保護香港人依據香港法律所享有的權利。
蘇紹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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