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人大制定《港区国安法》合情合理

2020-05-30 00:00

《港区国安法》决定一事近日在香港引发了不小的争论。我想在此分享一下,过去几天我在北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时,听取韩正副总理和王晨副委员长关于《港区国安法》决定的讲话后,我的个人理解和体会。

首先,提出《港区国安法》决定的背景是,有明显的证据表明自香港反修例风波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已经受到严重威胁,但在香港多年来一直未能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情况之下,当前急需完善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缺失。

从法理上讲,《港区国安法》决定是一个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安排,具体包括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该制度制定相关法律。这个决定和香港《基本法》的制定都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第六十二条所赋予的职权之一,所以决定本身并不存在「违反」香港《基本法》或者与其「不一致」的问题。退一步讲,即便考虑有些人所称的该决定「违反」香港《基本法》第23条的问题,我也认为这种说法是片面的,因为从中国法的法理上来讲,《基本法》第23条授权香港就维护国家安全自行立法的规定并不代表全国人大没有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立法的权力。

在《港区国安法》的后续制定方面,韩正副总理和王晨副委员长在讲话中提到,香港有自己的一套法律制度,全国人大常委在制定相关法律和执行机制的时候,不会将内地的那一套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照搬到香港,全国人大常委会谘询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并严格遵守「一国两制」安排,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此外,考虑到《港区国安法》所引起的较大争议,我相信全国人大常委在《港区国安法》的制定过程中也会广泛听取和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

在《港区国安法》决定中提及的在港设立国家安全机构方面,关于这个机构的类型及其具体职责还有待全国人大常委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但全国人大常委后续会就此问题广泛谘询意见,而且该机构所涉及的内地因素不应该很多。考虑到香港现行法律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缺失以及执法力量配备的不足,且处理国家安全案件经常会涉及到国家机密,中央政府安排特定人员参与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是完全有必要而且可以理解的。我相信如果有需要设立相关机构,澳门模式或英国模式都是可以参考的方向,无论如何,不会影响到香港的司法独立和香港法治。

希望广大市民可以以一个开放、包容的态度去看待这个决定,积极参与为《港区国安法》的制定建言献策,让最终出台的法律可以兼顾到维护国家安全以及保护香港人依据香港法律所享有的权利。

苏绍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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