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襲警罰款 律政司覆核被拒
2020-05-30 00:00
控方昨以被告行為具挑釁和鼓動性、警員若非以圓盾保護自己,必然會受傷,及被告沒有展露悔意共三大理據,申請覆核刑期,並欲傳召兩名新證人作供,好讓法庭了解來龍去脈。但高官認為控方明顯想藉此加強案情的嚴重性,而終審法院曾指出,律政司是不可重開或依賴不符合審訊時已被接納的案情,即使裁判法院有權在覆核聆訊中聽取新證供,但相關證供是「控方選擇性不向法庭披露」,倘若如今接納控方要求,對被告極不公平。
控方同時援引數宗襲警案例,及參考英國判刑委員會就襲警罪的判刑指引,被告於警方封鎖線前以雨傘襲擊警長,屬加刑因素。惟高官認為該些案件較本案嚴重,有被告更被判處社會服務令,可見事實上並非如控方所指,法庭一般會判囚。高官同意法庭有責任保護警員,被告行為具挑釁性,但觀乎整個案情,被告單獨行事、攻擊屬一次性、除雨傘外沒有檢獲其他武器、沒有意圖對警長作出比實際更嚴重的傷害,警長最終無受傷,故認為被告無預謀施襲。
上訴庭清楚指出被告沒有悔意並非加刑因素,雖然被告曾向感化官表示自己道德上無錯,但高官重新考慮到他即時認罪、警誡下作招認及願意承擔法律後果,均展示其真誠悔意,可作求情及減刑理由,於是推翻早前裁定被告沒有悔意的結論。
被告賴雲龍承認於去年七月十四日在沙田担杆莆街襲擊警長施培佳,被告生於破碎家庭,童年時受嚴重欺凌,近年確診自閉症譜系障礙,犯案時年紀尚輕、心智顯然並不成熟,其舉動「充分反映他的無知與愚蠢」,故可減輕罪責。
高官強調本案特殊,「被告已遭還柙一百天,等同法庭判處四個月監禁」,對被告及公眾而言,足見阻嚇性,此外他另涉去年八月襲擊《環球時報》記者付國豪一案,會繼續被還柙,故判罰款較為合適。案件編號:沙田刑事三二九○——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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