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不能隨意用公眾利益撤控

2020-05-1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自去年中起,不少人包括年輕人和學生在反修例事件中涉嫌觸犯不同的罪行被拘捕、檢控和定罪。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網誌指出,對於有意見認為律政司應以「公眾利益」因素,撤銷年輕犯案者的控罪,她強調,律政司向來嚴格按照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作出檢控決定,檢控人員不能隨意動用公眾利益作為撤銷控罪的理據,且絕不能只考慮犯案者年齡單一因素。她又關注有人誤以為用暴力手段可達成目的,最後要承擔法律後果,籲年輕人潔身自愛。

鄭若驊最新的網誌文章以《潔身自愛 遠離暴力》為題。她表示,《檢控守則》已列明檢控人員在處理涉及少年犯的案件時須就公眾利益所考慮的因素,包括罪行的性質、嚴重程度、犯案者過往的犯罪紀錄、有否與執法機關合作或表現悔意及可供法庭選擇的判處刑罰等,律政司必須按既定程序處理檢控事宜,檢控人員不能隨意動用公眾利益作為撤銷控罪的理據。「律政司在考慮使用以上處理案件的方法時,都必定要根據每一宗案件的案情仔細客觀分析,再按相關原則作出決定,絕不能單靠犯案者的年齡這一項因素。」

所有犯案者的法律代表,亦有責任提醒他們所面對的法律後果和以上各項安排的考慮因素。

鄭若驊又關注,有人或誤以為使用暴力手段是可以達成目的,但任何違法的行為,最終都會帶來法律後果。令人擔憂的是,一些未成年的青少年或學生參與違法活動,甚至乎作出暴力行徑,他們除了有機會危及自己或別人的人身安全外,更會被拘捕和檢控,一旦罪成,會留有案底,必定影響他們日後升學及就業的前途。

對於有些人誤以為年輕人犯罪只會被警司警誡,不會留有案底,但她提醒,警方在衡量是否施行警司警誡時,需詳細考慮多項因素,包括他們在犯案時是否仍然未成年、所干犯罪行的嚴重性、是否自願及明確地認罪,以及是否有悔意等,並非所有人能符合警司警誡的條件。

另外,簽保守行為亦只適用於初犯者及輕微罪行的個案,須由法庭批准,而且,控方決定是否接納簽保守行為時,必須考慮一系列因素,包括犯罪者的年齡、犯罪紀錄、犯罪者對有關罪行的態度,例如是否願意悔改等。如當事人被發現不遵從簽保令,法庭是有權改判監禁懲處。

鄭若驊重申,任何人用違法行為來達成目的,同時必須預備承受法律責任,她希望市民特別是年輕的一輩,要建立獨立思考和判斷能力,凡事三思而行,不應隨便以身試法,「一個錯誤的決定是足以摧毀一生」。

關鍵字

最新回應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