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刑恐案被禁離港
2020-05-06 00:00
黎智英涉及刑恐一案,控方外聘大律師林芷瑩表示已預備聽取被告答辯,黎智英否認控罪。控方續指,主要依賴事主記者X和其同事的口供指證被告,同時為兩人作出匿名申請,即時獲羅官批准。控方稱,案件審訊時將有三段合共十至二十分鐘的現場影片,以及約長十五分鐘的錄影會見記錄呈堂。辯方大律師許卓倫表示,將可能會有一名辯方證人,跟控方商討後認為審期為三天,屆時將以英文審訊。羅官排期至八月十八至廿一日。
控方表明不反對黎智英保釋,但要求他必須留港候審,惟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須境外工作,容許他離境,羅官拒絕離境申請,下令黎以現金四千元保釋,在報稱地址居住,逢周三晚上六時至九時到九龍城警署報到,不得接觸控方證人。辯方其後再提出被告願意以十萬元現金,希望法庭可以更改禁離港命令,惟申請再度被拒。
七十二歲黎智英被控於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在香港銅鑼灣興發街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X會使其人身遭受傷害並意圖使他受驚。至於第二宗牽涉「八三一」非法集會的案件,三名被告均毋須答辯。除李卓人無律師代表外,黎智英及楊森分別由譚俊傑和陳偉彥大律師代表。
羅官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到五月十八日,以待控方當日一併處理其他同類控罪的案件。控方補充,三名被告同時牽涉去年八月廿八日,十月一日和二十日的未經批准集結。三人獲准繼續以原有條件現金一千元保釋。控罪指黎智英丶七十二歲香港大學社會行政學系助理教授楊森,和六十三歲職工會聯盟秘書長李卓人,於去年八月三十日非法而又明知地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規定的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是屬於未經批准的集結。
案件編號:西九刑事 九五六、七──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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