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刑恐案被禁离港
2020-05-06 00:00
黎智英涉及刑恐一案,控方外聘大律师林芷莹表示已预备听取被告答辩,黎智英否认控罪。控方续指,主要依赖事主记者X和其同事的口供指证被告,同时为两人作出匿名申请,即时获罗官批准。控方称,案件审讯时将有三段合共十至二十分钟的现场影片,以及约长十五分钟的录影会见记录呈堂。辩方大律师许卓伦表示,将可能会有一名辩方证人,跟控方商讨后认为审期为三天,届时将以英文审讯。罗官排期至八月十八至廿一日。
控方表明不反对黎智英保释,但要求他必须留港候审,惟辩方希望法庭考虑到被告须境外工作,容许他离境,罗官拒绝离境申请,下令黎以现金四千元保释,在报称地址居住,逢周三晚上六时至九时到九龙城警署报到,不得接触控方证人。辩方其后再提出被告愿意以十万元现金,希望法庭可以更改禁离港命令,惟申请再度被拒。
七十二岁黎智英被控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在香港铜锣湾兴发街维多利亚公园内近音乐亭,威胁X会使其人身遭受伤害并意图使他受惊。至于第二宗牵涉「八三一」非法集会的案件,三名被告均毋须答辩。除李卓人无律师代表外,黎智英及杨森分别由谭俊杰和陈伟彦大律师代表。
罗官应控方要求,将案件押后到五月十八日,以待控方当日一并处理其他同类控罪的案件。控方补充,三名被告同时牵涉去年八月廿八日,十月一日和二十日的未经批准集结。三人获准继续以原有条件现金一千元保释。控罪指黎智英丶七十二岁香港大学社会行政学系助理教授杨森,和六十三岁职工会联盟秘书长李卓人,于去年八月三十日非法而又明知地参与一个违反《公安条例》规定的公众游行,而该游行根据《公安条例》是属于未经批准的集结。
案件编号:西九刑事 九五六、七──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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