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執勤受傷 可循兩方面索償
2020-04-25 00:00
受傷警員可循兩方面提出申索,若然以人身傷亡賠償入稟,則須在案發日後三年內提出,而賠償視乎傷勢而定,但此賠償並非懲罰性,而是「實報實銷」。另一種則以僱員補償條例入稟,就警員而言,他們可向僱主即特區政府索償,如果認為賠償金額太少,事主可繼續向襲擊者索償,但事主得到的賠償金額,需要先扣除從僱主處所得的款項,不會全數撥入囊中。但事主索償之路亦有風險,當施襲者沒有經濟能力、居無定所、領綜援過活、失業等情況下,入稟索償不過是「賠了夫人又折兵」,隨時要支付訟費卻收不到分毫的賠償金。
案中事主之一的警察公共關係科的警司高振邦曾在庭上供稱,他當時要求諾軒安靜,惟對方卻以揚聲器斥責「我X你呀」,高遂以手推開它。事隔兩日,高右耳痛楚持續、出現「霹啪聲」及耳鳴,影響睡眠及情緒。其兩份醫療報告顯示,初步診斷為急性聽力損失,但無造成永久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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