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麗琼涉煽動暴力 胡漢清:拘捕不涉政治
2020-03-28 00:00
鄭麗琼日前涉於社交媒體轉發一個遭起底警員個人資料的帖文,並加上「以眼還眼」等字句,警方在回歸以來首次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拘捕她。胡漢清昨提到,《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所指的煽動意圖,包括意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和意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案件情況料符合有關描述,相信警方經調查才採取行動,看不到行動有政治成分。他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議員無豁免,政府有責任檢控干犯刑事法律的人士。
胡漢清指出,對於有指煽動罪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他認為有關爭議更應交由獨立運作、不考慮政治的法庭裁決,而非阻止檢控,「你阻止檢控就是危害法治、戴有色眼鏡。法律上沒有黃色、沒有藍色,因為(公義)女神是戴了眼罩,看不到你是甚麼顏色。總之你侵害其他人士,你就要繩之於法,這就是社會基本生存的道理。」他並批評煽動罪過時的說法誤導,如同形成「法律真空」,強調有關法例仍然生效,若有人認為法例過時,立法會有責任將之廢除。
胡漢清又指,前港督彭定康在本港回歸前,曾帶動廢除多條違反人權的法例,但不包括煽動罪,是因為煽動罪來自案例為本的普通法,由英國帶到香港,英聯邦國家以至美國均有此罪,馬來西亞、新加坡、英國北愛爾蘭等地均有以煽動罪起訴的案例。
此外,《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指本港應自行立法禁止煽動叛亂等行為。胡漢清批評,回歸以來坊間以現有法律足夠為由,拒絕就二十三條立法,如今動用煽動罪卻又大力反對。身兼全國政協委員的他又提到,美國通過了考慮監察甚至制裁本港官員的《香港民主及人權法案》,相信今年兩會必定談及二十三條立法,本港社會應務實地考慮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九、第十條在內的現有法例,作為二十三條立法的基礎,代替已被妖魔化的另行立法。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回應表示,警方只按證據和現有法律條文執法,並在調查及蒐證後聽取律政司意見,再決定下一步行動,而非調查期間考慮法律意見,強調執法部門依法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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