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丽琼涉煽动暴力 胡汉清:拘捕不涉政治
2020-03-28 00:00
郑丽琼日前涉于社交媒体转发一个遭起底警员个人资料的帖文,并加上「以眼还眼」等字句,警方在回归以来首次引用《刑事罪行条例》第九条及第十条「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拘捕她。胡汉清昨提到,《刑事罪行条例》第九条所指的煽动意图,包括意图「引起香港居民间的不满或离叛」和意图「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案件情况料符合有关描述,相信警方经调查才采取行动,看不到行动有政治成分。他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议员无豁免,政府有责任检控干犯刑事法律的人士。
胡汉清指出,对于有指煽动罪违反《国际人权公约》,他认为有关争议更应交由独立运作、不考虑政治的法庭裁决,而非阻止检控,「你阻止检控就是危害法治、戴有色眼镜。法律上没有黄色、没有蓝色,因为(公义)女神是戴了眼罩,看不到你是甚么颜色。总之你侵害其他人士,你就要绳之于法,这就是社会基本生存的道理。」他并批评煽动罪过时的说法误导,如同形成「法律真空」,强调有关法例仍然生效,若有人认为法例过时,立法会有责任将之废除。
胡汉清又指,前港督彭定康在本港回归前,曾带动废除多条违反人权的法例,但不包括煽动罪,是因为煽动罪来自案例为本的普通法,由英国带到香港,英联邦国家以至美国均有此罪,马来西亚、新加坡、英国北爱尔兰等地均有以煽动罪起诉的案例。
此外,《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指本港应自行立法禁止煽动叛乱等行为。胡汉清批评,回归以来坊间以现有法律足够为由,拒绝就二十三条立法,如今动用煽动罪却又大力反对。身兼全国政协委员的他又提到,美国通过了考虑监察甚至制裁本港官员的《香港民主及人权法案》,相信今年两会必定谈及二十三条立法,本港社会应务实地考虑包括《刑事罪行条例》第九、第十条在内的现有法例,作为二十三条立法的基础,代替已被妖魔化的另行立法。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昨回应表示,警方只按证据和现有法律条文执法,并在调查及蒐证后听取律政司意见,再决定下一步行动,而非调查期间考虑法律意见,强调执法部门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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