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條例涉言論 檢控門檻高
2020-03-27 00:00
根據第二百章《形事罪行條例》第九及第十條,煽動意圖罪包括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首次定罪可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三年。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有關條例自殖民地年代後已多年沒有採用,對上一次採用已是一九五二年,由於近年沒有相關案例,難以評估在甚麼情況下會被入罪,亦對控方能否以這條例作出控告有保留。
他形容控方做法是「膽搏膽」。現時很多普通法國家認為有關條例已過時,繼而廢除或修改相關法例,有國家以相關法例作出控告,但最終因難以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而撤控。
湯家驊則不認同條例近年沒有案例就不能入罪的說法,認為所有罪行都會按是否符合條文元素而判斷能否入罪,不應從政治角度看待事件。當中,鼓吹暴力、鼓吹針對警察的叛離行為等都有可能干犯法例。他引用條文解釋,「煽動意圖」罪行涉及言論問題,處理過程相對特別,檢控門檻亦較高,包括需取得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以及不得因一名證人所作的未經佐證證供而裁定控罪等。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亦質疑,警方為何採用這條具爭議性的法例作出拘捕,但他承認理論上發表或轉貼,都有可能觸犯相關條例。他提醒,在網上發表言論時要小心,不要甚麼都轉貼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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