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構藏武器罪 指自衞非開脫理由
2020-03-18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作者在書中解釋「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是製造或改裝來傷害他人的物品,根據上訴的指引,法庭會考慮物品本身的性質和狀況,被告管有該物品的時間,地點,當時是否合理地使用那物品的可能性,物品是否被收藏起來,被告當時的行為表現,以及被發現時的反應等,才判決被告是否犯了有關罪行。
如果警察進一步問少年說「如果不是用來犯法,為甚麼你要把生果刀放在背袋內」,可否回答是「自衞」呢。貓大狀提醒少年「用作自衞」,即在需要時會對其他人造成傷害,這不能成為「開脫」的理由,所以當少年不知如何回答警察的提問時,有權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意見,而在律師未到達之前,有權拒絕回應警方任何問題。
《一讀就懂!孩子必須知的法律常識》一書,內容包括香港法律制度的結構,基本法律知識,少年法庭的面紗,常見的刑事罪行,還有一些有關法庭的冷知識。
書中透過可愛的小動物,例如:充滿智慧的貓大狀,以深入淺出的方式,介紹常見的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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