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构藏武器罪 指自衞非开脱理由
2020-03-18 00:00
(星岛日报报道)作者在书中解释「在公众地方藏有攻击性武器罪」,即是制造或改装来伤害他人的物品,根据上诉的指引,法庭会考虑物品本身的性质和状况,被告管有该物品的时间,地点,当时是否合理地使用那物品的可能性,物品是否被收藏起来,被告当时的行为表现,以及被发现时的反应等,才判决被告是否犯了有关罪行。
如果警察进一步问少年说「如果不是用来犯法,为甚么你要把生果刀放在背袋内」,可否回答是「自衞」呢。猫大状提醒少年「用作自衞」,即在需要时会对其他人造成伤害,这不能成为「开脱」的理由,所以当少年不知如何回答警察的提问时,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意见,而在律师未到达之前,有权拒绝回应警方任何问题。
《一读就懂!孩子必须知的法律常识》一书,内容包括香港法律制度的结构,基本法律知识,少年法庭的面纱,常见的刑事罪行,还有一些有关法庭的冷知识。
书中透过可爱的小动物,例如:充满智慧的猫大状,以深入浅出的方式,介绍常见的刑事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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